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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 CECS233-2007

    • 发布日期: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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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 贮存装置应设置在防护单元附近,并应采取防腐措施,其环境温度应为4~55℃。贮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应避免油烟熏蒸及热源烘烤。
    3.4.2 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驱动气体贮存容器的充装压力不宜大于6. 0MPa,当充装压力大于6. 0MPa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4.3 喷嘴应设有防止灰尘或油脂堵塞喷孔的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应在喷放灭火剂时自动打开。
    3.4.4 感温器采用电启动方式时,导线应采用阻燃线管或金属套管保护,且不应裸露在与火焰直接接触的部位;感温器采用易熔合金等机械启动方式时,拉索应采用不锈钢多股绳。除感温元件外露外,拉索应采用经内外防腐处理的钢管保护,拉索转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
    3.4.5 管道及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的工作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存装置外的灭火剂输送管道宜采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的规定;不应使用碳钢管和复合管。
          2 驱动气体输送管道应采用铜管或高压软管,采用铜管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铜及铜合金拉制管》GB/T 1527的规定。
          3 管道变径时应使用异径管。
          4 管道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4.6 管道应设固定支、吊架,其间距不应大于2.5m。

    条文说明

      3.4 装置组件
    3.4.1 贮存装置由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贮存容器组件、阀门及其驱动装置等组成,一般为成套箱式装置。本条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厨房设备灭火装置》GA498,从使用、维护安全角度考虑,对贮存装置设置的部位提出了要求。
    3.4.2 驱动气体应使用惰性气体,国内外生产厂家多采用氮气和二氧化碳气体。与二氧化碳气体相比,氮气物理性能更稳定,故本规程规定驱动气体宜选用氮气。
    3.4.3 设置在厨房内的喷嘴常时间受油烟熏烤,喷孔容易被堵塞,一旦喷孔被堵塞,灭火装置形同虚设。为防止喷嘴堵塞,影响正常使用,因此规定应设有防护装置。美国国家消防协会《湿剂灭火系统标准》NFPA-17A也有相同要求。
    3.4.4 采用易熔合金等机械型的感温器时,拉索应采用不锈钢多股绳,并外套经防腐处理的钢管保护,以防止油垢粘结,造成传动失灵。拉索转弯处应采用专用滑轮,保证拉索工作可靠。
    3.4.5 本条对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管道系统作了要求。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管道主要为灭火剂输送管道和驱动气体输送管道。对于灭火剂输送管道,由于主要安装在排烟罩和排烟管道内,防腐是主要环节,综合考虑管材性能和安装成本,建议采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及相应的管件;对于驱动气体输送管道,由于承受压力较高,规定应采用铜管或耐高压软管。
    3.4.6 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制定。由于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在喷放灭火剂时可能会有冲击、振动和摇晃,如果支撑不牢固,会影响喷放效果,故管道应用支、吊架进行固定。
    考虑到与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较大型的灭火系统相比,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是一种小型自动灭火装置,实际工作压力不是很高,在喷放灭火剂时,没有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振动、摇晃大,故本条规定支、吊架的间距不应大于2.5m,并且更容易在排烟罩内或排烟管道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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