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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8-2010

    • 发布日期: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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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2.1 瓶组按设计充压至贮存压力。称重用试验设备的最小分度值不应大于样品中气体允许损失量上限的1/3。
    7.12.2 采用压力损失作判断时,样品上须安装(或更换)检验用精密压力测量仪表。将被检样品置于恒温室中,温度控制在25℃±1℃,放置24h后读取被检瓶组压力值。釆用质量损失作判断的样品只记录称重值,无恒温要求,试验在温度试验箱中进行。
    7.12.3 将瓶组分别在系统(或装置)最高使用温度和最低使用温度下间隔放置24h,共进行三次循环试验。
    7.12.4 上述循环试验后,将被检样品置于25℃±5℃环境中放置24d,然后重复上述温度循环试验,再将被检样品置于25℃±5℃环境中放置24d后结束该试验。
    7.12.5 试验后,被检瓶组压力值读取和称重的程序要求与试验前相同。以自动方式启动瓶组,记录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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