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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8-2010

    • 发布日期: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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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9.1 A类火局部应用灭火试验
    7.39.1.1 灭火系统设计由生产单位提供。
    7.39.1.2 试验系统应在生产单位提供的最大管路条件下进行,即系统所使用的管路最长、弯头数最多、最大管径。试验前,应保证驱动气体瓶组(贮气瓶型干粉灭火系统)或系统(贮压型干粉灭火系统)在最低使用温度下放置16h。
    7.39.1.3 试验模型、喷嘴类型、喷嘴数量及喷嘴布置位置均由生产单位确定。
    7.39.2 B类火局部应用灭火试验
    7.39.2.1 灭火系统设计由生产单位提供。
    7.39.2.2 试验系统应在生产单位提供的最大管路条件下进行,即系统所使用的管路最长、弯头数最多、最大管径。试验前,应保证驱动气体瓶组(贮气瓶型干粉灭火系统)或系统(贮压型干粉灭火系统)在最低使用温度下放置16h。
    7.39.2.3 试验模型、喷嘴类型、喷嘴数量及喷嘴布置位置均由生产单位确定,记录试验结果。
    8.1.1 型式检验
    8.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
    8.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不应少于表2规定的项目。
    8.1.3 试验程序按附录A~附录N、附录P~附录T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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