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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8-2010

    • 发布日期: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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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1 型式检验
    部件的抽样基数不应少于附录A~附录N、附录P~附录T规定的样品数量的五倍。部件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
    8.3.2 出厂检验
    部件的抽样基数由生产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量自定,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样品数量结合表2和附录A~附录N、附录P~附录T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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