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综合布线系统水平缆线与建筑物主干缆线及建筑群主干缆线之和所构成信道的总长度不应大于2000m。
3.3.2 建筑物或建筑群配线设备之间(FD与BD、FD与CD、BD与BD、BD与CD之间)组成的信道出现4个连接器件时,主干缆线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3.3.3 配线子系统各缆线长度应符合图3.3.3的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3.3.3 配线子系统缆线划分
1 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
2 工作区设备缆线、电信间配线设备的跳线和设备缆线之和不应大于10m,当大于10m时,水平缆线长度(90m)应适当减少。
3 楼层配线设备(FD)跳线、设备缆线及工作区设备缆线各自的长度不应大于5m。
条文说明
3.3 缆线长度划分
本节按照《用户建筑综合布线》ISO/IEC 11801 2002-09 5.7与7.2条款与TIA/EIA 568 B.1标准的规定,列出了综合布线系统主干缆线及水平缆线等的长度限值。但是综合布线系统在网络的应用中,可选择不同类型的电缆和光缆,因此,在相应的网络中所能支持的传输距离是不相同的。在IEEE 802.3 an标准中,综合布线系统6类布线系统在10G以太网中所支持的长度应不大于55m,但6A类和7类布线系统支持长度仍可达到100m。为了更好地执行本规范,现将相关标准对于布线系统在网络中的应用情况,在表1、表2中分别列出光纤在100M、1G、10G以太网中支持的传输距离,仅供设计者参考。
表1 100M、1G以太网中光纤的应用传输距离
注:上述数据可参见IEEE 802.3-2002。
表2 10G以太网中光纤的应用传输距离
注:上述数据可参见IEEE 802.3ac-2002。
3.3.1 在条款中列出了ISO/IEC 11801 2002-09版中对水平缆线与主干缆线之和的长度规定。为了使工程设计者了解布线系统各部分缆线长度的关系及要求,特依据TIA/EIA 568 B.1标准列出表3和图2,以供工程设计中应用。
图2 综合布线系统主干缆线组成
表3 综合布线系统主干缆线长度限值
注:1 如B距离小于最大值时,C为对绞电缆的距离可相应增加,但A的总长度不能大于800m。
2 表中100Ω对绞电缆作为语音的传输介质。
3 单模光纤的传输距离在主干链路时允许达60km,但被认可至本规定以外范围的内容。
4 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主干链路中接入电信设施能满足的传输距离不在本规定之内。
5 在总距离中可以包括入口设施至CD之间的缆线长度。
6 建筑群与建筑物配线设备所设置的跳线长度不应大于20m,如超过20m时主干长度应相应减少。
7 建筑群与建筑物配线设备连至设备的缆线不应大于30m,如超过30m时主干长度应相应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