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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10

    • 发布日期: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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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7.1 系统的主要部件应釆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6.17.2 系统使用电池的充放电性能应满足6.5的要求。
    6.17.3 系统应在电池与充、放电回路间及主电输入回路加熔断器或其他保护装置,熔断器的电流值标示应清晰;直流和交流熔断器应分型标示(直流DC、交流AC),标示字体高度应不小于2mm,且清晰可见。
    6.17.4 系统内各设备的接地端子应标示清晰。
    6.17.5 系统的各类设备外壳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28)制造,内部接线和外部接线应符合GB7000.1—2007中第5章的要求。
    6.17.6 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系统各设备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其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温度不超过50℃。
    6.17.7 指示灯应标注出功能,在不大于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指示灯应在3m处清晰可见。
    6.17.8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7.1.1 试验的大气条件
    除在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湿度:25%RH〜75%RH;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7.1.2 容差
    除在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GB 16838要求。
    7.1.3 试验样品(以下可称试样)
    试验前,制造商应提供二套组成系统的灯具及其他配件(应急照明配电箱等)。其中,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提供二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至少配接二台灯具;集中电源型系统应提供二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至少配接二台灯具、满负载10%和超载20%条件的模拟负载,带有分配电装置的系统,还应提供二台分配电装置。并在试验前编号。
    7.1.4 试验前检查
    7.1.4.1 在试验前进行外观检查,应符合下述要求:
    a)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紧固部位无松动。
    7.1.4.2 试验前应按第5章、6.2、6.15,6.16,6.17和附录B有关要求对试样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7.1.5 试验程序
    按表5规定的程序进行试验。 表5  试验程序
     表5  试验程序
    表5 (续)
     表5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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