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7章规定的全部试验。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8.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四年;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8.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系统的每台灯具及其他设备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标示字体应高于2mm,地面安装或其他封闭式安装的灯具的标示可置于灯具内部,开盖后应清晰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