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应有防护等级要求,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IP30要求;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5.2 安装在室内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IP54,安装在室外地面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IP67,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
5.3 安装在地面的灯具安装面应能耐受外界的机械冲击和研磨。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及系统各组成部分若要符合本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7章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系统及系统组成可参考附录A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