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 藏品保存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稳定的、适于藏品长期保存的环境;
2 应具备防止藏品受人为破坏的安全条件;
3 应具备不遭受火灾危险的消防条件;
4 应设置保障藏品保存环境、安全和消防条件等不受破坏的监控设施。
6.0.2 藏品保存场所的环境要求应包括对温度、相对湿度、空气质量、污染物浓度、光辐射的控制,以及防生物危害、防水、防潮、防尘、防振动、防地震、防雷等内容。
6.0.3 藏品保存场所对温度、相对湿度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相对温度及其变化幅度的限值应根据藏品的材质类别及相关因素,经科学实验或实践经验确定;
2 收藏、展示或修复对温度、湿度敏感藏品的库房、展厅、藏品技术用房等,应设置空气调节设备;
3 设置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展厅,其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保持稳定,温度日较差应控制在2℃~5℃范围,相对湿度日波动值不应高于5%,且应根据藏品材质类别确定。藏品保存
环境的温度、相对湿度标准可按表6.0.3确定,并应满足工艺要求。
表6.0.3 藏品保存环境的温度、相对湿度标准
续表6.0.3
4 未设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应贯彻恒湿变温的原则,相对湿度不应大于70%,且昼夜间的相对湿度差不宜大于5%。
6.0.4 藏品库房、展厅空气中烟雾灰尘和有害气体浓度限值应符合表6.0.4的规定,当进入室内的空气超过限值时,应采取过滤净化措施。
表6.0.4 藏品库房、展厅空气中烟雾灰尘和有害气体浓度限值
续表6.0.4
6.0.5 藏品库房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藏品保存的要求,并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表6.0.5 藏品库房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6.0.6 文物、标本、艺术品及对温湿度敏感的工程技术产品、科技展品的藏品库区和展厅,其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且藏品库区及展厅围护结构的最小热惰性指标D值,不应小于表6.0.6 的规定。
表6.0.6 藏品库区及展厅围护结构最小热惰性指标D值
注:室温波动范围要求在±0.2℃的用房,不应靠外墙或直接在屋面下布置。
6.0.7 藏品保存场所的建筑构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应符合保温、密封、防生物入侵、防日光和紫外线辐射、防窥视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和安全防范标准的规定。
2 当库房区因工艺要求设置通风外窗时,窗墙比不宜大于1:20,且不应采用跨层或跨间的窗户。
3 室内装修宜采用在使用中不产生挥发性气体或有害物质,在火灾事故中不产生烟尘和有害物质的材料;墙及楼地面应表面平整、易清洁;楼地面应耐磨、防滑。
4 操作平台、藏具、展具应牢固,表面平整,构造紧密;易碎易损藏品及展品应采取防振、减振措施。
5 屋面排水系统应保证将屋面雨水迅速排至室外雨水管渠或室外;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Ⅰ级;当为平屋面时,屋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5%,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平屋面宜设置架空隔热层。
6 无地下室的首层地面以及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墙、地面应有防潮、防水、防结露措施;地下室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7 管道通过的墙面、楼面、地面等处均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8 藏品保存场所的外门、外窗、采光口、通风洞等应根据安全防护要求设置实体防护装置;藏品保存场所建筑周围不应有可攀缘入室的高大乔木、电杆、外落水管等物体。
6.0.8 藏品保存场所周边绿化不宜选用易生虫害或飞花扬絮的植物。
条文说明
6 藏品保存环境
6.0.3 本条是对藏品保存环境的要求
1 不同材质类别的藏品,有不同的温度和相对程度的控制范围。如果藏品不是单一材质,如铠甲、衣饰之类,其保存条件应通过科学实验确定;藏品保存环境的温度、相对湿度及其变化幅度的限值还与藏品原生环境、当地的气候、馆址的地理条件等因素相关。
3 表6.0.3是根据国家文物局2003年《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试行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并在本规范制订过程中征询过国家文物局及博物馆专家的意见后编制的。目前学界对藏品保存的温、温度控制标准还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博物馆协会、各国的标准也不尽相同。英国《规划与设计数据公用手册》(《Metric Handbook Planning and Design Da- ta》) 博物馆设计章节中有不同气候区域博物馆室内温度和相对温度的推荐值,列于表7,以供参考:
表7 不同气候区域温度和相对湿度的推荐值
续表7
4 未设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还应有相应的设施和措施,如完善外围结构的热工性能、通风排湿设施等,其温度一般要求冬季不低于5℃,夏季不高于30℃。
6.0.4 空气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氢化物、氯氢化物及灰尘等对藏品有破坏作用。博物馆学者认为博物馆的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中一类区的一级浓度限值要求。表6.0.4是根据国家文物局2003年《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试行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并在本规范制订过程中征询过国家文物局及博物馆专家的意见后编制的。
6.0.5 本条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是参考国家文物局2003年《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试行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并在本规范制订过程中征询过国家文物局及博物馆专家的意见后编制的。
6.0.6 藏品保存场所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D值直接影响室内温度波动范围,其值大则室温波动范围就小,其值小则相反。为减小藏品库室内温度波动,降低其运行能耗,提出了藏品库区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值的要求。
6.0.7 本条是综合藏品保存环境的相关要求,对藏品保存场所的建筑构件、构造的规定。
1 防盗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的规定。
2 为安全需要和避免日光损害藏品,藏品库房以不设窗或开小窗为好。如采光不足,可用人工光辅助。窗不应跨层或跨间,以利安全和防火。
7.1.1 博物馆建筑各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建筑及各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当设置人防工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的有关规定。当利用古建筑作为博物馆建筑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古建筑防火的规定。
7.1.2 博物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高层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单层、多层建筑;
3 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博物馆建筑。
7.1.3 高层博物馆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7.1.4 除因藏品保存的特殊需要外,博物馆建筑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7.1.5 博物馆建筑设计应满足博物馆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进行严格管理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工艺特殊要求外,建筑内不得设置明火设施,不得使用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乙类的物品;
2 藏品技术区、展品展具制作与维修用房中因工艺要求设置明火设施,或使用、储藏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乙类物品时,应采取防火和安全措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规定;
3 食品加工区宜使用电能加热设备,当使用明火设施时,应远离藏品保存场所且应靠外墙设置,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且应设置火灾
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本章以下称《建规》)第1 章规定:"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博物馆建筑虽属于民用建筑,但其建筑及陈列展览区、藏品库区、藏品技术区、展品(展具)加工与维修等功能场所在防火方面有其特殊性,应有针对性的规定。本章的编制参照了《建规》第3 章(厂房与仓库)和2002年公安部、文化部发布的《馆藏文物消防技术标准》(下称《标准》)的部分内容,并吸取了近年博物馆建设的经验。
很多博物馆建设中都遇到古建筑保护和防火设计问题。对此,国家与地方公安、文化部门有专门的规定。如文化部、公安部1984年文物[84]第251号文件《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对古建筑、历史建筑的消防管理、防火隔离、防雷、消防设施的配置等都有相应规定,设计应予执行。
7.1.2、 7.1.3 博物馆建筑均属重要公共建筑;建筑规模超过10000㎡的博物馆或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博物馆,一般都有珍贵藏品或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据此,按《建规》第5章的相关规定确定条文中关于建筑耐火等级和按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要求。
7.1.4 博物馆学专家认为,藏品库房的护墙、地面采用木质装修,有利于对湿度、温度敏感藏品的保存。这一观点已在一些博物馆建设中采用。对于采用木质护墙、地面的藏品库房,其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2.7条的规定。
7.1.5 本条规定是博物馆建筑火灾预防的要求。
"因工艺特殊要求"使用的明火设施,包括化石修理、标本制作、工业技术藏品维修等需要的焊接,金属、陶器藏品的浇造烧结等;使用和储存的甲、乙类物品,包括动物和植物标本消毒或保存需要的樟脑、高浓度酒精,展具加工的油漆,硝化纤维胶片,成捆的漆布制品等;使用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分别符合《建规》第3章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
博物馆对于火灾的预防应是全面的,应包括设备、设施、管理等方面,如各类博物馆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器照明和设备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装技术规程、防雷设施应符合规定、展具和藏具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禁止烟火、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