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1 当藏品库区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表内的 规定增加1.0倍。 2 库房内设置阁楼时,阁楼面积应计人防火分区面积。 7.2.9 当藏品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储藏不同火灾危险性藏品时,该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类别确定;当该防火分区内无甲、乙类或丙类液体藏品,且丙类固体藏品库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区内库房建筑面积之和的1/3时,该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7.2.8条丁类藏品的规定确定。 7.2.10 藏品库区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一个出口;每座藏品库房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库房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7.2.11 地下或半地下藏品库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当地下或半地下藏品库房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且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
7.2 藏晶保存场所的防火设计 7.2.1 本条编写参照下列规定:1)《建规》第3 章关于"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2) 《标准》中关于"藏品库房、陈列室建筑的隔墙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的规定。 另外,为提高建筑整体的耐火性能,本规定对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疏散走道两侧的墙、非承重外墙提至2.00h,梁提至2.50h,楼板提至2.00h; 吊顶提至0.30h。在实际设计中,这些要求是可以达到的。 7.2.3 本条是对陈列展览区防火分区设计的规定。
原规范和《标准》中规定"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 上述规定对陈列区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或是位于地下、半地下、高层建筑等无明确限定,但对隔间面积的限定则有利于防止火灾蔓延、藏品和人员的安全及疏散。 1~3 虽然展厅室内有珍贵藏品,但陈列展览区已有相应的安全和防火设施;建筑又有较高的耐火等级,在防火分区方面的规定与一般民用建筑相同是可行的。故而本款规定与《建规》民用建筑的规定相同。 4 对于科技馆等博物馆建筑的防火分区设计,在近年建设中多按《建规》展览建筑的相关规定作依据,并在用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防火设计后得以确认。这一经验是本款规定的依据。展览建筑的展品是临时的,并在每次布展时往往会根据展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制订有关展厅内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和人员疏散的方案,且经消防部门认定;博物馆的展品和布展是相对固定的,且藏品贵重。为藏品、人员的安全和防止火灾蔓延,在执行本款规定时,应同时执行本条第5款关于一个厅、室最大建筑面积的规定。 5 原规范限制隔间面积不大于1000㎡的规定已经实施多年。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防止火灾蔓延,也利于安全防范和声学环境,但对于一些有特大型展品或是有特殊要求的展厅,却难以适用。当这些展厅所在的防火分区位于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且展厅内藏(展)品为火灾危险性丁、戊类物品时,面积可适当扩大是符合防火设计的原则的,因为其易燃、可燃物较少,且易于疏散。 7.2.5 本条规定藏品库区内藏品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原则。储存于藏品库区的藏品一般为丙、丁、戊类。个别甲类、乙类应按本章7.1.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表8列举了一些常见藏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供设计时参考。一些复合材料构成的藏品,应按本条规定的原则分析其火灾危险性类别。 表8 藏品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续表8

8.1.1 博物馆建筑应进行光环境的专业设计。 8.1.2 博物馆建筑的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8.1.3 博物馆建筑的采光标准值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表8.1.3 博物馆建筑的采光标准值

注:1 *表示采光不足部分应补充人工照明,照度标准值为750 lx。 2 表中的展厅是指对光不敏感的展厅,如无特殊要求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使 用要求优先采用天然光。 3 书画装裱室设置在建筑北侧,工作时一般仅用天然光照明。 8.1.4 展厅应根据展品特征和展陈设计要求,优先采用天然光,且采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光产生的照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1.3条的规定;
2 展厅内不应有直射阳光,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减少曝光时间的构造措施; 3 应有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射眩光、映象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 4 当需要补充人工照明时,人工照明光源宜选用接近天然光色温的高温光源,并应避免光源的热辐射损害展品; 5 顶层展厅宜采用顶部采光,顶部采光时采光均匀度不宜小于0.7; 6 对于需要识别颜色的展厅,宜采用不改变天然光光色的采光材料; 7 光的方向性应根据展陈设计要求确定; 8 对于照度低的展厅,其出入口应设置视觉适应过渡区域; 9 展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应选择无反光的饰面材料。
条文说明
8.1 采光 8.1.1 "观看"是博物馆的主要功能,光环境是藏品免受自然破坏、长久保存的重要环境条件。因而博物馆建筑应有光环境的专业设计。 8.1.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关于博物馆、美术馆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藏品为文物、标本和艺术品的需要而编制的。技术博物馆和科技馆建筑的采光设计应视其藏、展品对光敏感的特征,参照该标准执行。 8.1.3 表8.1.3 是根据《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2013的规定编制的。 8.1.4 天然光环境是人们长期习惯和喜爱的观展环境。各种光源的视觉实验表明,在同样的照度下,天然光的辨别能力优于人工光,从而有利于展品展示和保护视力。此外,我国大部分地区处于温带,天然光充足,在白天的大部分时间能满足观展照度的要求。利用天然光也是节能和绿色建筑评价的重要方面。所以展厅应根据展品特征和展陈设计的要求,优先采用天然光。 2 直射阳光会产生直接眩光和光斑,还将导致厅内温度升高。天然光紫外线含量大,并随气候、时间变化。因而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线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减少曝光时间的构造措施。如采用可调节百叶窗、格栅、窗帘、防紫外线涂层玻璃等以利光环境的营造和藏品保存。 对光敏感和特别敏感展品的展厅,不开放时采光口应能关闭,以控制藏品的曝光时间减至最少。 5 展厅内天然采光的方式可归纳为侧窗、高侧窗和顶部采光等3种方式。顶部采光有利于灵活布置陈列,在避免直接眩光、反射眩光及不占用墙面等方面比侧窗采光优越,因此,顶层宜采用顶部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