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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6-2015

    • 发布日期: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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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1 博物馆建筑应进行声学设计。 9.0.2 博物馆建筑的空间布局,应结合功能分区的要求,将安静区域与嘈杂区域隔离。 9.0.3 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并宜将其设于地下。 9.0.4 公众区域应避免产生声聚焦、回声、颤动回声等声学缺陷。 9.0.5 博物馆建筑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9.0.5的规定: 表9.0.5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9.0.5  室内允许噪声级

    注:1 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报告厅、会议室等;有一般安静要求的房间指一般 展厅、研究室、行政办公及休息室等;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以互动性 展品为主的展厅、实验室等。 2 对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观众听讲解注意力的干扰声时,表中的允许噪声级 应降低5dB。 3 室内允许噪声级应为关窗状态下昼间和夜间时段的标准值。 9.0.6 博物馆建筑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和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9.0.6的规定: 表9.0.6  空气声隔声标准和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9.0.6  空气声隔声标准和撞击声隔声标准
    续表9.0.6
     续表9.0.6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产生噪声的以操作为主的展示室、学生活动室等以及产 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用房。 9.0.7 公众区域的顶棚或墙面宜做吸声处理。 9.0.8 公众区域,包括展厅、门厅、教育用房等公共区域混响时间宜符合表9.0.8的规定。 表9.0.8  公众区域混晌时间
    表9.0.8  公众区域混晌时间

    注:特殊音效的3D、 4D影院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确定混响时间。


    条文说明
      9 声学
    9.0.1 声学设计应参与博物馆建设的全过程,以确保为建筑的各功能用房提供满足使用要求的声环境条件。 9.0.2,9.0.3 "闹静分离"也是博物馆建筑设计和声学设计中的主要原则,设计中应尽可能将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与有安静要求的功能用房在建筑平剖面布局设计中予以分离布置,以免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污染和干扰。 9.0.4 公共活动区域如会议厅、报告厅、展厅及综合大厅、贵宾厅等建筑空间在建筑设计尤其是室内装修设计中应避免因建筑平面体形、空间高度及内装材料选择及配置等不当使厅内产生声聚焦、回声及颤动回声等声缺陷,或因空间体量过大,厅内吸声处理不足而导致厅内混响过长,甚至产生澡堂效应等令人不适的不良效果。 9.0.5, 9.0.6 博物馆建筑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和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主要参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相关规定编制。 9.0.7 博物馆内公共活动区域的顶棚和墙面宜做吸声处理,以改善公共活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给参观人群以宁静舒适的感觉,其顶棚250Hz~2000Hz四个倍频程频段的平均吸声系数宜 ≥0.75,墙面吸声的平均吸声系数宜≥0.6。 9.0.8 博物馆内的公共活动区域的混响时间是声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宜短不宜长,表9.0.8中混响时间指标应属上限值,表中视昕室、电影厅宜取0.6s~0.7s,表注中的3D、 4D影院的混响应视不同容座规模宜取0.4s~0.5s为宜。
    10.1.1 特大型、大型、大中型博物馆建筑及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博物馆建筑的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宜取为100年,其安全等级宜为一级;中型及小型博物馆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宜取为50年,其安全等级宜为二级。 10.1.2 特大型、大型、大中型博物馆建筑及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博物馆建筑的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宜取为乙类,中型及小型博物馆建筑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宜取为丙类。 10.1.3 博物馆建筑的楼地面使用活载标准值应按表10.1.3采用,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所规定的要求,凡有特殊情况或有专门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未规定的楼地面使用活载应按照实际情况采用。 表10.1.3  博物馆建筑的楼地面使用活荷载要求
    表10.1.3  博物馆建筑的楼地面使用活荷载要求
    续表10.1.3
    续表10.1.3
    10.1.4 特大型、大型博物馆建筑主体结构的风荷载宜采用100年一遇的风荷载,雪荷载宜采用100年一遇的雪荷载;大中型、中型及小型博物馆建筑主体结构的风荷载可采用50年一遇的风荷载,雪荷载可采用50年一遇的雪荷载。 10.1.5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并应满足博物馆藏品防震和防工业振动专项设计的要求。 10.1.6 隔墙、挂饰、吊灯等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和防坠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的规定,并应满足博物馆藏品防震和防工业振动专项设计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1 结构 10.1.1 根据《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和《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8的规定,特大型、大型博物馆建筑主体结构(包括库房、展厅、技术 办公房等)属纪念性和特别重要建筑结构,其设计使用年限宜取为100年,安全等级宜为一级;大中型博物馆建筑面积一般大于10000㎡,一般存有珍贵藏品,故其设计使用年限也宜取为100年,安全等级也宜取为一级;中型及小型博物馆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但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的中型及小型博物馆建筑,其设计使用年限及安全等级宜适当提高。 对于技术博物馆及科技馆,一般情况下,较少用于安放珍贵文物、标本和艺术品,主体结构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可略为降低。特大型、大型的技术博物馆和科技馆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宜取为100年,安全等级可取为一级;大中型、中型及小型的技术博物馆和科技馆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取为50年,其安全等级可取为二级。 博物馆建筑中的服务设施等辅助用房,如通过设缝与主体建筑结构分开,或为独立单体时,其设计使用年限可取为50年,其安全等级可取为二级。 10.1.2 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的规定,特大型、大型及大中型博物馆建筑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在进行抗震设计时,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对特大型、大型及大中型等博物馆建筑中的服务设施等辅助用房,如通过抗震缝与主体建筑结构分开,或为独立单体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取为丙类,一般情况下,博物馆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不宜低于7度。此外,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的中型及小型博物馆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宜适当提高。 对于技术博物馆及科技馆建筑,一般情况下,较少用于安放珍贵文物、标本和艺术品,主体结构抗震设防类别可略为降低,特大型、大型的技术博物馆和科技馆建筑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可取为乙类;大中型、中型及小型的技术博物馆和科技馆主体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可取为丙类。 10.1.3 本次修订,楼地面使用活载的取用参考了欧洲、日本及英国规范及国内新建博物馆的技术要求;并考虑博物建筑的使用功能的多样化、复合化,一般楼面展厅的使用活载较原规范适当提高;考虑到主入口层的展览区域一般用于重型物品(如石雕等)的展示,且主入口层展品类型的变化较大,并考虑展品运输等要求,提出主入口层楼面活载不宜小于8kN/㎡ ,主入口层的非展览区域楼面活载可适当降低,但其楼面使用活载不应小于5kN/㎡。出于安全的考虑,大型藏品一般用汽车直接运至展厅及库房,故对运送藏品的汽车通道的荷载也作了规定。 科技馆建筑的主要入口层使用活载:特大型、大型馆不宜小于10.0kN/㎡;中小型馆不宜小于8.0kN/㎡;楼面使用活载,大型馆不宜小于5.0kN/㎡,中小型馆不宜小于4.0kN/㎡。 10.1.4 一些特大型及大型博物馆主体建筑采用了大跨结构,其受力性能对风、雪荷载比较敏感,考虑到特大型及大型博物馆建筑的重要性,有必要对设计风荷载和雪荷载作适当提高。 10.1.5 博物馆工艺设计中的藏品防震和防工业振动专项设计应包括藏品设防标准及其对建筑结构、部件、构造、藏具和相关防震(振)设施和监控设施的要求。应依据结构的刚度、藏品所在楼层和部位以及藏品的固定方式等综合因素采取合适的抗震(振)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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