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 博物馆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博物馆的建筑规模、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建设投资等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应的智能化系统;
2 应满足面向社会公众的展示、文化传播、教学研究和资料存储等信息化应用的需求;
3 应建立满足博物馆藏(展)品的展示、库藏和运输的公共安全防护体系,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防范措施;
4 大中型及以上博物馆建筑的弱电缆线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并应采用暗敷方式敷设在金属导管或线槽中;遗址博物馆、古建筑改建的博物馆建筑可采用明敷的方式。
10.5.2 博物馆建筑的信息设施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公众区域、业务与研究用房、行政管理区、附属用房等处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点;
2 陈列展览区、藏品库区的门口宜设置对讲分机。
10.5.3 博物馆建筑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众区域应设置多媒体信息显示、信息查询和无障碍信息查询终端;
2 宜设置语音导览系统,支持数码点播或自动感应播放的功能;
3 博物馆的藏品和展品宜实施电子标签;
4 宜建立数字化博物馆网站和声讯服务系统。
10.5.4 博物馆建筑的公共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的相关规定;
2 藏品库房内应根据不同场所设置感烟或感温探测器,并宜设置灵敏度高的吸气式感烟器;
3 展柜内宜根据保护对象的需求,设置感烟探测器;
4 大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博物馆建筑及木质结构古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 典藏、保护、展示有关历史、文化、艺术、自然科学、技术方面的文物、标本等实物的博物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 27和《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GB/T 16571的规定;
6 非典藏、保护、展示有关历史、文化、艺术、自然科学、技术方面的文物、标本等实物的博物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有关规定;
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监控应能适应陈列设计、布展功能调整的需要;
8 敞开式珍贵展品的陈列展览应设置触摸报警、电子幕帘、防盗探测、视频侦测、移动报警等目标防护技术措施;
9 珍贵文物、贵重藏品在装卸区、拆箱(包)间、暂存库、周转库、缓冲间、鉴赏室等的藏(展)品停放、交接、进出库应有全过程、多方位的视频监控;
10 藏品库区、陈列展览区、藏品技术区应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业务与研究用房、行政管理用房、强电间、弱电间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11 观众主入口处宜设置防爆安检和体温探测装置,各陈列展览区入口宜设置客流分析系统。
10.5.5 博物馆建筑的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观众流量对公众区域的温湿度和新风量进行自动调节,并对空气中二氧化碳、硫化物的含量进行监测;
2 应具有对熏蒸、清洗、干燥、修复等区域产生的有害气体进行实时监控的功能;
3 展柜、陈列展览区和藏品库区应设置温湿度数据采集点;
4 藏品库房、信息中心应设置漏水报警系统。
10.5.6 博物馆建筑应设置博物馆信息管理系统,并宜与智能化集成系统构成信息管理共享平台。
条文说明
10.5 智能化系统
10.5.3 信息化应用系统应具有提供快捷、有效的业务信息运行的功能,并达到节能、环保的管理要求。
1 多媒体信息显示系统可支持影音同步,多种语言播放,具有遥控(循环、预置定时、自动感应)播放和节电模式的功能。
10.5.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人力、实体技术防范要求需与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5 典藏、保护、展示有关历史、文化、艺术、自然科学、技术方面的文物、标本等实物的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有更为严格的要求。
10.5.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为使数据采集点的数据准确而真实。
3 陈列展览区和藏品库区建议按每100㎡~ 200㎡设置1个数据采集点;数据采集点设置高度一般为中心距地1.5m~2.0m。
10.5.6 博物馆信息管理系统需满足藏(展)品的数字化保存、数字化管理、数字化应用的需要。
藏品的数字化保存,可降低藏品实体的利用频度,有利于对藏品的保护,较好地解决藏品保护和利用;藏品的数字化管理,对藏品的信息可进行快速检索、转换与传输,可提高管理与研究水平,加强馆际交流,达到最大化的资源共享;藏品的数字化应用,采用数字化的手段进行展示:如多媒体展示技术、导览系统、虚拟现实系统等,通过数字技术创造虚拟的环境与场景,以达到身临其境的感受,使观众充分体验展览所蕴藏的文化内涵,并以其生动性和感染力消解以往观展形式单一所造成的视觉疲劳,提高知识传播的吸引力和接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