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摄影用房可包括摄影室、编辑室、冲放室、配药室、器材库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影用房宜靠近藏品库区设置,有工艺要求的大型馆、特大型馆可在库前区设置专用摄影室;
2 摄影室面积、层高、门宽度和高度尺寸,以及灯光、吊轨等设施应满足摄影工艺要求;
3 冲放室应严密避光,室内墙裙、地面和管道应采取防腐蚀材料,并应设置满足工艺要求的水质、水压、水温和水量,废液应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置。
4.5.2 研究室、展陈设计室朝向宜为北向,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照明。
4.5.3 需要从藏品库区提取藏品进行工作的研究室,应与库区连接方便,并宜设藏品存放室或保险柜。
4.5.4 信息中心可由服务器机房、计算机房、电子信息接收室、电子文件采集室、数字化用房等组成,且服务器机房和计算机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的规定,并不应与藏品库及易燃易爆物存放场所毗邻。
4.5.5 美工室、展品展具制作与维修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展厅联系方便,且应靠近货运电梯设置,并应避免干扰公众区域和有安静环境要求的区域。
2 净高不宜小于4.5m。
3 通往展厅的垂直和水平通道,应满足展品、展具运输的要求。
4 应采取隔声、吸声处理措施满足声学设计要求。
5 应按工艺要求配置水、电等设备;使用油漆和易产生粉尘的工作区应设置排气、除尘等设施;当设有电焊等明火设施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
4.5 业务与研究用房
4.5.1 摄影工作为收藏、展陈、宣传、科研、出版等多项业务所需,但藏品摄影工作量较大,同时考虑藏品安全,所以摄影室宜靠近藏品库区。大型、特大型馆可能设多处摄影室,在库前区有专用摄影室。
摄影室还应考虑藏品的防护要求,避免灯光产生的热量及紫外线危害藏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