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对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审查依据。
4.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按照先资料审查、后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程序进行,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消防设计文件审查。
4.3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一般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进行技术复核;备案检查不进行技术复核,但发现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复查。
4.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给出消防设计审查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结论性意见应由技术复核人员签署复核意见。
4.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按附录A给出的记录表如实记录审查情况;表中未涵盖的其他消防设计内容,可按照附录A给出的格式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