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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872-2014

    • 发布日期: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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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1 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立式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4倍,且不得小于2m。卧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10.0.2 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m。
    10.0.3 露天油罐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露天油罐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油罐周围的下水道应是封闭式的,入口处应设水封设施。
    10.0.4 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应设专用的事故油池或挡油槛,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事故油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事故油池的罐组四周应设导油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池内;
               2)事故油池距油罐不应小于30m;
               3)事故油池和导油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事故油池应有排水措施;
               5)事故油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2 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10.0.5 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并应配置砂箱及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当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100m³,或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50m3时,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10.0.6 厂房内设置油罐室时,应满足下列防火要求:
            1 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房间分隔;
            2 油罐室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油罐室面积不超过100㎡时可设一个;出口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3 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³,且单个油罐的容积不宜超过100m³;
            4 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集油池,其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5 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
            6 厂房内油罐室出入口附近应设置砂箱及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当其单个充油油罐容积超过50m³时,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10.0.7 油处理系统使用的烘箱、滤纸应设在专用的小间内,烘箱的电源开关和插座不应设在该小间内;灯具应采用防爆型;油处理室内应采用防爆电器。
    10.0.8 钢制油罐应装设防感应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的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防感应雷接地可兼作防静电接地。
    10.0.9 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0.0.10 电缆通道不应穿过油罐室、油处理室。

     

    条文说明
     

    10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10.0.1 绝缘油和透平油属丙类液体。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满足扑救火灾的需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丙类液体油罐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
    10.0.2 在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按运行维护及检修要求确定的间距通常能满足防火要求。参照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对室内油罐的防火间距规定为不宜小于1m。
    10.0.3 为防止露天油罐发生火灾时可燃液体的流散,造成火灾蔓延扩大,通常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但考虑到水电工程油罐个数不多,总油量较少,而且绝缘油和透平油闪点高,爆炸起火的可能性小,因此从既能保障安全,又能节约投资出发,当采取了有效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以不设防火堤,而设置黏土、砖石等非燃烧材料的简易围堤,作为防止液体流散、事故扩大的措施。油罐周围下水道的排水应满足不污染环境的要求。
    10.0.4 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应设专用的事故油池或挡油槛。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对事故油池的设置作出规定。
           另外,根据调查,我国水电工程至今未发生过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的火灾事故,在国外这类事故也很罕见。而许多水电工程的事故油池长期积水、积砂甚至破损,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室外的事故油池,更需及时排除雨水;事故排油阀长期不用,有可能锈蚀破坏。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周围建筑物有一定的防火间距,火灾蔓延的影响小,如果发生事故,也比较容易及时扑救,而且希望能尽量将火灾事故控制在油罐室内部。因此,规定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也可设置挡油槛。为平时运行方便,在满足挡油槛内有效容积的前提下,其高度不宜过高,应使运行人员跨越方便。挡油槛内油水的排出要保证不污染环境。
    10.0.5 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周围均有消防车道,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可利用消防车扑救。根据电厂的具体条件,为保证厂区内的安全运行,规定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100m³,或单个充油油罐容积超过50m³时,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10.0.6 国内外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的火灾事故十分罕见,并且油罐室布置在厂房内的实例也很多,故本规范不规定厂房内不宜设置油罐室。但为保证厂房安全,油罐室设置在厂房内时应有防火措施,这些防火措施的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在厂房内,主要防火设施是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房间分隔,以便当油罐室万一发生火灾时,尽量限制在其内部进行扑救,不要扩散到油罐室外部,危及其他房间和设备的安全。
            2 为保证油罐室内工作人员的安全疏散,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规定安全出口个数。
            3 原苏联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水力发电厂设计规范规定厂房内储油量不超过200m³,美国20世纪70年代投产的大古力水力发电厂,在安装间下层的油罐室中同时放置了两个140m³的绝缘油罐和两个7.5m³的透平油罐。
           本规范规定在采取适当的防火设施时,单个油罐室的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³,且单个油罐的容积不宜超过100m³。如果超过时,允许分设两个及以上的独立油罐室。
            4 防止可燃液体的流淌是油罐室防火的基本措施。油量较少时可设置挡油槛,油量较多时应设置专用的事故集油池。挡油槛内或集油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如果设置了水喷雾灭火系统,其容积还应计入灭火水量。根据虹吸管型油水分离装置试验,喷雾水与事故时的绝缘油和透平油混合后的油水混合液在排放过程中来不及分离,为保护环境必须将油水混合液先储存在油池中,待分离后才能分别处理。
            5 为保证发生火灾的油罐能及时排油,其排油阀应设置在专用的阀室内,并要求在火灾时运行人员仍能安全进入该阀室操作。平时阀室内应干燥,以保证阀门管道不发生锈蚀。
            6 油罐室的灭火设施通常根据布置形式和充油油罐容积来确定。
    10.0.7 为防止油处理系统发生火灾后引起油处理室内电器设备爆炸,故规定油处理室内的电器应采用防爆型。
    10.0.8 根据现行电力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1997的规定,储存可燃油品的钢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但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接地。水力发电厂钢制油罐的接地装置按上述规范要求设计。
           水力发电厂人工接地网均能满足上述要求,可以合用一个接地体。
           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的规定,钢油罐防雷接地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本条按此规定接地的间距和接地电阻值。
    10.0.9 电缆和油管的火灾危险性都比较高,而且又都是线状敷设,一旦发生火灾,极易蔓延,因此不应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0.0.10 由于电缆和油罐室、油处理室的火灾危险性都比较高,一旦油罐室或油处理室发生火灾,引燃电缆后极易蔓延,扩大火灾事故。因此电缆通道不应穿过油罐室、油处理室。

    11.1.1 在进行水电工程的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
    11.1.2 消防水源可采用水库水、下游尾水、地下水、外来水源等。消防给水水源宜与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结合。消防给水管道系统宜独立设置。
    11.1.3 水电工程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一次,消防给水量应按下列两项灭火水量的较大者确定:
            1 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2 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11.1.4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10m;
            2 室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保证在消防水泵启动前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02MPa;
            3 室外低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
    11.1.5 室内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室内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保证灭火时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条文说明
     

    11.1 一般规定

    11.1.1 规定“在进行水电工程的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是说明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设计的重要性。
    11.1.2 根据国内大、中型水电工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实例调查,大部分工程消防水源采用水库水,也有从下游尾水取水的,个别工程采用地下水作为消防水源,故本条作此规定,选择时应根据厂区布置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有条件时也可利用天然水源、市政管网或其他企业的水源作为消防用水水源。
           水电工程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的技术要求一般均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从降低工程投资考虑,一般宜合用一个水源。
           为确保供水安全,消防给水管道宜独立设置,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
    11.1.3 本条规定了水电工程消防水量的计算原则。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考虑一般水电工程厂区的面积和运行人员数量,水电工程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一次。水电工程主要消防供水对象为厂房等建筑物和采用水灭火的机电设备,如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站、电缆廊道、油罐等。这些设备有的位于厂房内,有的位于厂房外,有些是随布置条件不同而位于厂房内或厂房外。因此,水电工程的总消防给水量应按设备灭火水量和建筑物灭火水量两项考虑,取其中灭火水量较大者设计。
           水轮发电机等机电设备灭火时,除应开启本身设置的自动灭火设施外,应至少同时开启两支水枪。其目的是当这些设备发生火灾时,用消火栓来阻止火灾蔓延扩大,并为消防人员扑救火灾提供安全保障。在机电设备未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消火栓同时起灭火作用。因此,当机电设备灭火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包括本身设置的自动灭火设施用水量和不少于两支水枪的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的室内、室外消火栓消防用水量按本规范第11.3.1条和第11.3.2条的要求确定。
           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是指一次灭火时设备本身的自动灭火系统用水量和需要同时开启的消火栓用水量之和。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是指一次灭火时最大一座建筑物所需的室内、室外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之和。
    11.1.4 为及时扑救地面厂房建筑物及机电设备的火灾,室外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以便直接从室外消火栓取水扑救,或直接启动水喷雾系统扑救。
           非地面厂房或封闭厂房的主要生产建筑物在地下或坝体内部,地面上仅设置辅助生产建筑物,对于不具备自流高压供水系统的水电工程,可采用低压给水系统。
           为保证有效地扑救火灾和防止辐射热对消防人员的伤害,要求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水枪布置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在消防水泵因故障不能正常启动时,必须利用消防车泵加压供水。规定消防水泵启动前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02MPa(从该消火栓的地面算起),主要是便于消防车泵的吸水管直接接在消火栓上吸水。
           低压给水系统的管网平时水压较低,灭火时由消防车加压至水枪所需压力。从室外消火栓通过水龙带往消防车水罐内放水,再由消防车泵从罐内吸水供应火场用水时,若使用两支平均流量约为5L/s的水枪,消火栓所需压力约为10m水柱。因此,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从该消火栓的地面算起)。
    11.1.5 为及时扑救建筑物室内火灾,室内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为保证灭火效果,特别是控制和扑灭初期火灾的需要,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灭火时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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