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在进行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时,厂房、开关站和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场等布置应满足防火间距及消防车道的要求。
4.0.2 厂区内厂房之间及与厂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0.3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当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房的间距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可按本规范7.0.5条规定执行。
表4.0.3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2水电工程内的油浸式变压器的总储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4.0.4 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建(构)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建(构)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m)
注:防火间距应从距建(构)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
4.0.5 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与厂区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与厂区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主、副厂房及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较表中间距减少2m。
4.0.6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2倍。
4.0.7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以及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厂区内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厂区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0.8 厂区地面建筑物及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开关站的室外配电装置区域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4.0.9 水电工程消防车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电工程总装机容量为1500MW~3500MW时,宜配备一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大于3500MW时,宜配备两辆消防车。
2 距离水电工程指定消防地点15km范围内,有城镇或其他企业消防车可以利用时,消防车设置的数量可以减少。
3 配备消防车的水电工程,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车库及其附属设施。
4.0.10 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应能到达室外油浸式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厂房入口处。对于地面厂房,至少沿一条长边应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非地面厂房,当进厂交通洞长度不超过40m时,消防车可只到达进厂交通洞的地面入口处。
4.0.11 厂区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仅沿地面厂房一条长边设置时,其宽度不应小于6m。
2 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m。
3 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
4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条文说明
4 厂区规划
4.0.1 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中,除了满足枢纽布置要求外,必须同时考虑工程防火设施的总布置。在工程的预可研或可研设计阶段就应确定厂区内的厂房、开关站、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场等主要生产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使其满足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的要求。
4.0.2 厂区内厂房之间及与厂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满足消防扑救和防止火势向相邻建筑物、设备蔓延,同时考虑节约用地,减少工程量等因素,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确定。
4.0.3 油浸式变压器在运行中可能因电气事故产生电弧,有导致燃烧或爆裂的可能。万一发生火灾事故,不但其本身会遭到破坏,而且会蔓延扩大以致全厂停电。本条规定主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中室外变压器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确定。
本条中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绝缘油、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室外变压器对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确定的。露天油罐总储量(V)按5m³≤V<250m³和250m³≤V<1000m³分级。因为绝缘油的闪点约为130℃,透平油的闪点为180℃,均高于120℃。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4.2.1条的规定,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0.4 绝缘油、透平油露天油罐对建筑物、开关站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火灾扑救要求确定,但由于绝缘油和透平油不易起火,国内外这方面的火灾案例较少,无实践数据。本条规定主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确定。
绝缘油、透平油露天油罐与丙、丁、戊类厂房及库房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闪点大于120℃液体储罐的规定,将防火间距折减25%。
绝缘油、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丙类固定顶储罐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增加25%的规定确定。
绝缘油、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开关站的防火间距比对油浸式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减少了5%~17%,其理由为开关站内电气设备的充油量较小。如果主变压器与开关站布置在一起,则按本规范第4.0.3条执行。
本条所述厂外铁路和厂外公路均指永久性地与国家铁路网、公路网衔接的铁路和公路,其防火间距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相同。
4.0.5 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可按储存丙类液体物品的库房考虑,其对厂房和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丙类物品库房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确定。但当其本身设有固定式灭火装置时,可以及时扑救初期火灾,防止蔓延,因此在表4.0.5“注”中说明这种情况防火间距可减少2m。
对厂外铁路和道路的防火间距是按本规范4.0.4储罐与厂外铁路和公路的防火间距减少33%确定的,其主要理由是考虑到油罐室对防止火灾蔓延比露天储罐有利,向室外热辐射强度也比露天储罐小,有利于扑救。
4.0.6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防止因电杆倒塌,电缆短路起火而波及油罐,导致油罐火灾。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其闪点不低于60℃,在常温下挥发可燃蒸汽少,蒸汽扩散达到燃烧爆炸范围的可能性更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2.1条规定: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水电工程中的绝缘油、透平油罐符合这种情况。
4.0.7 水电工程厂区内,一般在施工期间,为了运输施工人员、大件设备和混凝土料罐等的需要,铺设了临时运输用的铁路线,工程竣工后,通常该运输线就停止使用或拆掉,绝缘油和透平油罐及其地面油罐室一般在工程施工后期,临发电前才存放油品,因此防火间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本条规定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中对丙类桶装油品仓库与油库内铁路机车走行线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确定为不应小于10m。
水电工程厂区内的道路主要是供电站运行人员使用,而且水电工程的值班人员较少,无关的车辆不得进入,因此汽车排气管的飞火影响较小。故绝缘油和透平油罐对厂区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对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区次要道路的间距要求,确定为不应小于5m。
4.0.8 室外消火栓是水电工程的基本灭火设施。为保证厂区地面建筑物、室外油浸式变压器的灭火需要,要求在其周围设置室外消火栓。
对于开关站的室外配电装置区域,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4.0.9 水电工程厂房、室外主变压器、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等部位,虽然都设置了固定或移动式灭火设备,有些场所还设有自动灭火设备,但考虑到这些灭火设备有可能失效或扑救能力不足,仍需借助消防车进行扑救。因此按照不同规模,配备必要数量的消防车,是保证水电站安全运行的基本措施之一。
消防车的配置数量是根据我国已建水电站的实际配置情况,并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的。
总装机容量为1500MW~3500MW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宜配备一辆中型水罐消防车,该消防车除配备直流水枪外,还应配备高压喷雾水枪。
装机容量达3500MW以上的水力发电厂,宜配备两辆消防车,可以选用一辆水罐消防车,一辆干粉消防车。
配置了消防车,就必然要设置消防车库,配备消防人员,考虑训练场地等。这不仅增加了工程投资,而且会带来消防队员的管理、训练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现在,水电工程已逐步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人员定编已十分有限。一个大型水电站定员也不过一百多人,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队员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为了降低工程投资,减少管理难度,本条规定“距离水电工程指定消防地点15km范围内,有城镇或其他企业其消防车可以利用时,消防车设置的数量可以减少”。按此规定,有条件的水电站可以考虑借用城市或其他企业的消防力量,或与其他企业合建消防站。
15km是按消防车接警后10min内可到达火灾现场考虑的。水电工程一般均为专用道路,现在消防车时速均在90km/h~110km/h。按时速90km/h计算,10min距离为15km。《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规定的城市消防站布局,是按接警后5min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确定的。考虑到大中型水电工程一般都处于深山峡谷之中,距离城镇都较远,按照城市消防站的标准不太现实,加之大中型水电工程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消防自救能力。因此,按消防车10min内可到达火灾现场考虑是比较合理的。
根据消防扑救的需要和水电站的具体特点,对“设置相应的消防车库及其附属设施”的基本要求如下:
(1)应设置值班室和专用车库,并应配备必要的昼夜值班人员。
(2)通信设备配置火警专用电话、普通电话、专线电话。
(3)消防车库的位置应满足从接警起5min内消防车到达厂区最远点的要求。
4.0.10 水电工程的主厂房、副厂房、室外油浸式主变压器、开关站、露天油罐是消防扑救的重点部位,因此要求消防车应能到达上述部位。对于地面厂房,为了便于消防扑救的展开,要求消防车道至少沿厂房的一条长边布置。
对于非地面厂房,当进厂交通洞长度不超过40m时,消防车到达进厂交通洞的地面入口处可以满足消防扑救要求,因此规定这种情况下消防车可以不到达厂房入口处。
4.0.11 消防车道是按单车道考虑的,其宽度规定为不小于4m。但当消防车道仅沿地面厂房一条长边设置时,规定其宽度不应小于6m,是为了解决会车。消防车道地面至上部障碍物之间的净空要求和回车场面积都是根据目前使用的消防车的外形尺寸确定的。消防车道的路面(含消防车道所经过的管沟、盖板等)荷载要满足消防车满载总重要求。
对于尽头式消防车道,在直线段的两端部设置回车场有困难 时,可以根据具体条件在离端头30m之内设回车场。
水电工程厂区行人和车辆较少,为节约用地,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5.1.1 设在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中的丙类生产场所应做局部分隔,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5.1.2 水电工程中丙类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柴油发电机室的储油间门应能自动关闭。
2 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自动和运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其他丙类生产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1.3 水电工程中部分其他类别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央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2 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消防水泵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 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1.4 当水电工程厂房为地面厂房时,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厂房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限。高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非地面副厂房及封闭副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
5.1.5 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体与出线、通风管道隔开,出口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5.1.6 消防疏散电梯参照消防电梯要求进行设计,底站到顶站时间可根据井道高度确定。其前室或合用前室与主厂房或疏散廊道之间应增设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通往两个相邻区域隔墙上的门应是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
5.1 防火构造
5.1.1 根据水力发电厂的生产特点,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内的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无甲、乙类,仅有少数为丙类,如油浸式变压器室、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电缆夹层、油浸式电抗器室等,但是这些场所都以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门做了局部防火分隔,并都按有关要求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能有效防止火灾的蔓延。
5.1.2 为保证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不受丙类场所的影响,本规范对该类厂房中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进行了规定。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均有丙类液体,属于火灾危险性较高、火灾荷载较大的场所,采用的防火分隔标准最高。
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第6.3.3条规定: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大中型水电站的继电保护盘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等场所的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按照该规范第3.1.2条和第3.1.3条规定应当属于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本条参照该规范作出相关规定。
“防火隔墙”指分隔丁类、戊类厂房中需要进行防火分隔场所的围护隔墙。
5.1.3 水电工程中若干丁类、戊类场所按照相关规范规定,也应当进行局部分隔。
1 中央控制室虽属丁类场所,但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第6.3.3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近年来有在中央控制室朝向主厂房的隔墙上开观察窗的工程实例,参照门的标准,规定该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2 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室虽不属于丙类场所,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7.2.5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消防水泵房虽属于戊类场所,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7.2.5条和第8.6.4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 通风空调机房虽属于戊类场所,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7.2.5条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1.4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单层、多层、高层厂房划分的原则,水力发电厂主厂房的发电机层以上均为一层,不论其建筑高度为多少,定为单层厂房;地面副厂房当建筑高度等于或小于24m时,定为多层副厂房,大于24m时定为高层副厂房。
当副厂房两侧室外不一样高时,以消防车可到达的室外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建筑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水电工程的主副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本规范规定水电工程的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地面副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在这种情况下主副厂房之间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
从水力发电厂的运行、检修要求来看,主厂房内也不能以防火墙或其他设施进行防火分隔。为预防主厂房内万一发生火灾时的火势蔓延,一般都按机组段设置了消火栓等消防设备,以便及时扑救。
高层副厂房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
本条规定中的副厂房,系指内有中控室等人员不间断值班场所的端头副厂房。
水电站厂房空间高大,除部分丙类场所外,可燃物很少。生产工艺又要求空间连通。多年来水电站地下厂房设计按照“大空间,局部防火分隔”的思路,将主副厂房(包括主变廊道)划为一个防火分区。经过多年的实践,这种思路是符合水电站消防特点,也是满足生产运行要求的。
5.1.5 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竖井兼作安全出口时,其通道宽度和高度一方面要保证出线、通风管道的运行可靠和检修方便;另一方面,要保证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为此,出线和通风管道应与通道隔开。
5.1.6 考虑到目前国家还没有消防疏散电梯的标准可资引用和参照,在实际工程中可参照消防电梯做法进行设计,并增设防火隔间以提高安全性。单项设计完成后应经消防专题论证会讨论通过才能付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