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厂房外独立设置的油罐室,体积不超过3000m³的丁、戊类设备用房(闸门启闭室、闸室、水泵房、水处理室等)、器材库,机修间等,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5.3.2 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司机室应设置手提式灭火器。
条文说明
5.3 消防设施
5.3.1 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的室内消火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厂房外独立设置的油罐室,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戊类设备用房(闸门启闭室、闸室、水泵房、水处理室等)、器材库、机修间等,即使失火也不会造成较大面积的火灾,不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为节约投资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条文,本条规定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5.3.2 桥式起重机位于厂房顶部,在运行过程中可能起火的部位主要是电机或轴承油箱。对这种行走设备,利用厂内自动灭火设施灭火通常比较困难。为及时扑救可能发生的火灾,桥式起重机上要求配备手提式灭火器,可由司机直接灭火。
6.1.1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表6.1.1的规定确定。
表6.1.1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火灾危险性类别
6.1.2 油浸式变压器室、船厢室、船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部位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余部位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1.3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不包括船厢室和船闸室)各部位的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面或地面以上丁、戊类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丙类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
2 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的部位,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
6.1.4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面或地面以上各建筑物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5.2.6条及第5.2.8条的规定执行;
2 船厢室、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的部位的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6.2节~第6.4节的规定执行。
6.1.5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的控制室、调度室、电气盘柜室等部位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施。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规定了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关键部位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对于通过油轮(驳)、危险化学品船只的船厢室、船闸室,其火灾危险性应根据通过船只所载货物的性质确定为甲类或乙类。
6.1.2 本条规定了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关键部位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各部位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6.1.3 船厢室、船闸室由于工艺布置的特殊性,不能按常规建筑物划分防火分区。除船厢室、船闸室外,大坝及通航建筑物其他部位的各建筑物基本上与电站的副厂房、办公楼类似,其防火分区的划分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结合大坝与通航建筑物的特点制定了本条规定。
6.1.4 本条文规定了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原则:坝面或地面以上各建筑物与电站的副厂房、办公楼类似,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按本规范第5.2.6条及第5.2.8条规定执行。船厢室、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的部位,由于工艺布置的特殊性,其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在本规范第6.2节~第6.4节均给出了相应的规定。
6.1.5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的控制室、调度室、电气盘柜室等部位分布较散,为了及时扑灭火灾,上述部位均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施。灭火器的配置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及本规范第11.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