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满足功能、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档案馆建筑设计。
1.0.3 档案馆可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的适用范围及耐火等级要求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档案馆等级与适用范围及耐火等级
1.0.4 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乙级档案馆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乙级档案馆宜按七度设防。
1.0.5 档案馆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1.0.6 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阐明了本规范的编制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文化需求的发展,现代化档案馆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保管和利用。档案馆建筑必须满足“五位一体功能”的需要,即档案馆是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保管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是依法为公众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中心,是电子文件中心,同时又是公众了解政府公开信息、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法定场所。档案馆建筑作为档案事业的基础,是档案事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保证。档案馆建筑应在满足档案馆的各项功能的前提下,以建筑为主、设备为辅来保证内部环境的稳定。原《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由建设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批准,但是鉴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档案馆功能的不断扩展以及社会对档案信息的利用需求不断增强,有些条文已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如:一些新的功能用房和新的技术手段需要纳入,一些原有技术条款因严重影响了档案馆的使用功能而需要调整等。因此必须对规范进行必要修订,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档案馆事业的发展。
1.0.2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综合档案馆和各类专业档案馆。其中,综合档案馆是按照行政区划或历史时期设置的管理规定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的具有文化事业机构性质的档案馆。专业档案馆是管理特定范围专业档案的档案馆。
1.0.3 本条划分了档案馆建筑的等级和适用范围,并依据档案馆建筑的重要性及长期和永久保存档案的使用要求,参考相关的建筑标准而确定了耐火等级。专业档案馆应根据本馆的相应行政级别选定建筑等级。
1.0.4 地震灾害对档案的破坏是巨大的,作为当地或本部门重要建筑的档案馆建筑必须做好抗震设计。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抗震设计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执行;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乙级档案馆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乙级档案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七度设防。
1.0.5 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贯彻有关建筑节能政策和法规,特列出本条意在强调建筑节能的重要性。
1.0.6 档案馆建筑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电气、照明、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等,各种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在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