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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5-2010

    • 发布日期: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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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1 办公用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CJ 67的规定。
    4.5.2 附属用房可包括警卫室、车库、卫生间、浴室、医务室、变配电室、水泵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通信机房、消防用房等,并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或合并设置。

     

    条文说明
     

    4.5 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4.5.1 本条明确了办公用房应根据《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CJ 67的规定设计。
    4.5.2 本条介绍了附属用房的房间组成。有关房间的设置可结合需要确定。


    5.1.1 档案防护内容应包括温湿度要求,外围护结构要求,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和安全防范等。
    5.1.2 温湿度要求应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载体等因素确定。
    5.1.3 音像、缩微、电子文件等非纸质档案储存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使用保管的特殊要求。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档案馆建筑应尽量减少外部环境各种因素对档案的影响和损坏,保证档案的安全。
    5.1.2 档案库房的温湿度要求应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载体的不同,满足各自的要求,对其他各项防护措施要分别设定,不能一刀切。
    5.1.3 非纸质载体的档案材料保管库要根据各自载体材料的理化性质要求进行设计,创造适宜于不同载体保管的库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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