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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8-2008

    • 发布日期: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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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1 特级、甲级电影院应设空气调节;乙级电影院宜设空气调节,无空气调节时应设机械通风;丙级电影院应设机械通风。
    7.2.2 电影院主要用房空调采暖的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地区冬季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7.2.2-1的规定。

    表7.2.2-1  采暖室内设计参数

    表7.2.2-1  采暖室内设计参数

          2 观众厅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7.2.2-2的规定。

    表7.2.2-2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表7.2.2-2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7.2.3 不同等级电影院的观众厅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表7.2.3  电影院的观众厅最小新风量   

    表7.2.3  电影院的观众厅最小新风量

    7.2.4 观众厅内人体散热、散湿量可按表7.2.4选用。

    表7.2.4  观众厅内人体散热、散湿量 

    表7.2.4  观众厅内人体散热、散湿量

    7.2.5 放映机房的空调系统不应回风。
    7.2.6 放映机房的通风和带有新风的空气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观众厅设空气调节的电影院,其放映机房亦宜设空气调节;
          2 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均应保持负压,其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5次/h;
          3 电影放映机的排风量可采用表7.2.6的数值。

    表7.2.6  电影放映机的排风量

    表7.2.6  电影放映机的排风量

    7.2.7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按具体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规定:
          1 单风机空气调节系统应考虑排风出路;不同季节进排风口气流方向需转换时,应考虑足够的进风面积;排风口位置的设置不应影响周围环境;
          2 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考虑过渡季节不进行热湿处理,仅作机械通风系统使用时的需要;
          3 观众厅应进行气流组织设计,布置风口时,应避免气流短路或形成死角;
          4 采用自然通风时,应以热压进行自然通风计算,计算时不考虑风压作用。
    7.2.8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安全、卫生规定:
          1 制冷系统不应采用氨作制冷剂;
          2 地下风道应采取防潮、防尘的技术措施,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不宜采用地下风道;
          3 观众用厕所应设机械通风。
    7.2.9 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消声减噪措施,应使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厅的噪声比厅内允许噪声低5dB。
    7.2.10 通风、空气调节和冷冻机房与观众厅紧邻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其隔声及减振能力应使传到观众厅的噪声比厅内允许噪声低5dB。

     

    条文说明
     

    7.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2.1 本条对乙级电影院的空气调节,可根据不同地区气候条件和经济条件区别对待。炎热地区,推荐设空气调节,但不硬性规定必须设置;非炎热地区,标准可低些,有条件可以设空气调节,资金紧张也可设机械通风。丙级电影院规定应设机械通风。
    7.2.2 冬季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夏季室内空调计算参数给出的范围较大,设计时可根据电影院的等级和经济条件确定,根据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原标准偏低,此次修订标准适当提高。天然冷源包括地道风、地下水、山涧水等。本条规定室温低于30℃,是考虑我国不少地区地下水温度较低,用天然冷源完全有可能低于此值。这里只规定上限温度,使室温允许值范围更大,设计时灵活性也更大。上海市电影发行公司颁布的《上海市新建(改建)影院(包括兼映剧场)验收办法》中规定:“有空调设备的单位,在夏季室内温度达30℃时必须使用”。所以本条取30℃为上限温度。
    7.2.3 无论是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新风量都应根据室内的卫生要求、人员的活动和工作性质,以及在室内的停留时间等因素确定。卫生要求的最小新风量,民用建筑主要是对CO2的浓度要求(可吸入颗粒物的要求可通过过滤措施达到)。
    国家标准《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规定,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的新风量标准为:≥20m3/(h·P),《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规定最小新风量标准为10~15m3/(h·P)。室内稳定状态下的CO2允许浓度应小于0.25%[我国人体散发的C02量可按每人每小时0.02m3/(人·h)计算]。
    由于新风量的大小不仅与能耗、初投资和运行费用有关,而且关系到保证人员健康,本规范汇总了国内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数据,并综合考虑了众多因素,也考虑了我国中小城市的实际情况,故本次修订按不同等级分别规定。
    7.2.4 本条人体散热散湿量,参阅《冷冻与空调》1983年第5期中“人体散热散湿量”一文。本条表中所列数据,已考虑群集系数,使用时不再分男、女、老、少计算。
    7.2.5 本条考虑放映机房内放映机工作时散发毒气,宜排至建筑物外,因此空气调节不允许回风,以免影响整个系统,并保持负压,使其不散发进入其他部分。排风次数是根据毒气的散发量确定的。放映机的排风量根据灯的性质和种类按厂家提供的数据确定,一般不小于15次/h。
    7.2.6 本条考虑观众厅设空气调节,则等级和要求较高,因此放映机房亦相应设带新风的空气调节。
    7.2.7 观众厅的送风方式。
    本条主要的目的是要求空调系统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合理的气流组织,以使整个观众厅的温湿度大致相同,避免产生冷热不均的现象,同时为了最大限度的节约能源,规定在过渡季节,空调系统不做除湿处理,可做机械通风系统使用。
    7.2.8 1 氨制冷剂的缺点是毒性大(B2级),对人体有害,且对食品有污染作用,为安全起见,不应采用。
             3 本条强调卫生、环保。放映前后厕所人员较多,为保证污秽气体迅速排走,强调设置机械通风。
    7.2.9 本条参照前苏联《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第3.15条编写。
    7.2.10 本条参照《民用建筑采暖通风设计技术措施》第5.56条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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