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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灭火器维修 GA95-2015【代替 GA95-2007,GA402-2002】

    • 发布日期: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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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1 维修过的灭火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加贴维修合格证。
    9.2.2 维修出厂检验应逐具进行,检验项目应按表1规定,并保持检验记录。
    9.2.3 在检验中存在表2所列不合格项的灭火器应进行返工或报废,返工后的灭火器应再按表1规定重新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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