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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灭火器维修 GA95-2015【代替 GA95-2007,GA402-2002】

    • 发布日期: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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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灭火器用户应按GB 50444的规定对在用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符合维修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4.2 维修机构或生产企业维修部门应对其维修后灭火器的质量负责。
    4.3 维修机构应依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获得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4.4 维修机构的维修条件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4.5 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向授权的维修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并对其维修活动进行监督。
    4.6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的再充装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5.1.1 灭火器维修用房应满足授权维修灭火器的种类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00m2
    5.1.2 维修场所应设置水压试验区域、灭火剂充装区域、产品的报废区域、可更换零部件仓库和维修后的成品仓库。灭火剂充装应在室内进行。
    5.1.3 储存和充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应与用水区域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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