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应有自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两种控制方式;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可采用自动控制一种方式。
3.3.2 探火管灭火装置动作时,应提供灭火装置释放信号;当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宜提供有关信号给消防控制室。
3.3.3 安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规定。
条文说明
3.3 操作、控制及安全要求
3.3.1 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通过探火管探测火灾并启动灭火装置,灭火剂通过释放管和喷头进行释放。灭火装置可通过自动控制方式启动,也可增设手动操作控制方式启动;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通过探火管探测火灾并启动灭火装置,灭火剂通过探火管进行释放,只要求具有自动控制方式。
4.1.1 储存装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器阀与探火管连接处应设检修关断用的阀门或机构。
2 其他部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16669、《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 25972和《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16668的规定。
4.1.2 灭火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二氧化碳灭火剂》GB 4396、《七氟丙烷灭火剂》GB 18614、《干粉灭火剂第1部分:BC 干粉灭火剂》GB 4066. 1、《干粉灭火剂第2部分:ABC干粉灭火剂》GB 4066.2和《超细干粉灭火剂》GA 578的规定。
4.1.3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规定。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为0℃~50℃;干粉探火管灭火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为-20℃~50℃。
4.1.4 探火管灭火装置应设置永久性的铭牌,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灭火剂充装量、储存压力(适用时)、安全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探火管公称动作温度、使用寿命,以及制造商名称或符号标识和警告用语等。
条文说明
4.1 储存装置
4.1.1 储存装置主要包括灭火剂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放装置等;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储存容器的类型、工作压力、安全泄放装置泄放动作压力和充装密度等。
容器阀与探火管连接处设检修机构的目的是为了灭火装置安装和检修方便。
4.1.3 储存容器的布置包括场所、布置位置和固定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