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 干粉灭火装置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制定干粉灭火装置的操作、检查和维护管理制度。
6.0.2 干粉灭火装置投入运行前,使用单位应配备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装置的操作、检查和维护管理。
6.0.3 干粉灭火装置正式启用时,制定管理规定,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本规程第5.1.2条所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2 专、兼职人员职责明确,操作规程和流程图完备。
3 已建立灭火装置的技术档案。
6.0.4 干粉灭火装置应分别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月检、年检和5年检查。
1 月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非贮压式灭火装置的封口膜外观,应无损伤。
2)检查贮压式灭火装置喷头、感温元件以及贮存灭火剂容器、压力指示器等相关组件外观,应无移位、损坏或腐蚀现象。
3)检查贮压式灭火装置的灭火剂贮罐的充装压力情况,应符合标准规定。
4)检查充装灭火剂的有效使用期限。
5)清洁灭火装置及其相关组件的表面。
6)检查电引发器引出线及连接电缆应无折断、破损等现象。
2 年检除应检查第1款规定的项目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2)检查灭火装置和支、吊架的安装固定情况,应无松动。
3)检查贮压灭火装置上的喷头孔口,应无堵塞。
4)联动控制系统应处于正常状态。
3 干粉灭火装置生产5年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维护:
1)对同一建筑物或构筑物内使用的同一批次的贮压式灭火装置,应随机抽取2具,对充装的干粉灭火剂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若发现干粉灭火剂结块,应更换该灭火装置的干粉灭火剂,并加倍随机抽样复验;若复验仍不合格,应更换该批次所有灭火装置内的干粉灭火剂。
2)对非贮压式干粉灭火装置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到期的灭火装置。
3)应根据引发器的使用年限按时更换引发器,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4)非贮压式干粉灭火装置的贮存容器再充装前或每5年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6.0.5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的部件应立即更换,并应使灭火装置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