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消防文库>消防汇总 > 正文

    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 CECS322-2012

    • 发布日期:2018-01-22
    • 浏览次数:1298
    A——计算面积;
    C——灭火设计浓度;
    CA——单位面积设计用量;
    m——单具灭火装置的充装量;
    N——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
    V1——防护区净容积;     
    V2——计算体积。
    3.1.1 干粉灭火装置适用于扑救可燃液体火灾和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
          干粉灭火装置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氧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
          2 强氧化剂。
          3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3.1.2 当用于对某一空间进行全部保护时,应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且宜采用超细干粉灭火剂;当用于保护空间内某一物体或设备时,宜采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
    干粉灭火装置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或聚集的场所。
    3.1.3 当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或同一被保护对象时,应选用同一类型和规格的灭火装置。
    3.1.4 当采用热引发器启动时,干粉灭火装置数量应为1具。
    3.1.5 当同一防护区或防护对象采用两具及以上的干粉灭火装置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感温元件启动时,干粉灭火装置总数不应超过6具,且应在1s内全部启动。
          2 当采用电引发器启动时,灭火剂总用量不宜超过50kg,且应设自动联动启动系统,采用顺次启动时,各灭火装置启动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0.2s,且不应大于0.6s。总用时不应超过3s。
    3.1.6 当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时,防护区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防护区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之和与该防护区的总内表面积之比不应大于5%。
          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 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3.1.7 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时,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s。
    3.1.8 干粉灭火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和单具灭火装置的喷射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干粉灭火装置》GA 602的要求。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干粉灭火装置可用于扑救的火灾类型,即可用于扑救可燃液体火灾和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
    同其他灭火剂一样,普通干粉灭火剂扑救的火灾类型也有局限性。也就是说普通干粉灭火剂对有些物质的火灾不起灭火作用。含有氧原子的强氧化剂,这些氧原子可供燃烧之用,在具备燃烧条件下与可燃物氧化结合成新的分子,反应激烈。而干粉灭火剂的分子不能很快渗入其内起化学反应将火扑灭,这类物质主要包括硝化纤维、炸药等。第二类主要是化学性质活泼的金属和金属氧化物,如钾、钠、镁、钛、锆等。这类物质的火灾不能用普通干粉灭火剂来扑救。对于活泼金属火灾目前采用的灭火剂通常为干沙、石墨、氯化钠等特种干粉灭火剂。而特种干粉灭火剂目前工程中设计数据不足。因此,本规程不涉及此类干粉灭火装置。
    3.1.2 本条规定了干粉灭火装置应用方式及干粉灭火装置不应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由于干粉灭火装置的启动速度比较快,不便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撤离,而且非贮压式灭火装置对保护区还有一定的冲击力,为了保护人员的安全,干粉灭火装置不应用于人员密集场所。
    3.1.4 本条规定了采用热引发器(导火索)启动时,只允许用在独立保护,且数量为1具,不允许联动。
    3.1.5 采用感温元件启动,为单纯采用感温玻璃球或感温易熔合金喷头的贮压干粉或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启动方式。当采用感温元件启动时,灭火装置总数不得超过6具,这是参考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87第2.0.1条第3款规定:“当采用无管网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100㎡,容积不宜大于300m³,且设置的无管网灭火装置数不应超过8个”。本规程规定单具灭火装置充装量不大于10kg,所能保护的空间较小。普通干粉灭火装置按650g/m³的灭火浓度来计算,一个10kg的灭火装置保护空间为15m³左右。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按150g/m³灭火浓度来计算,一个10kg的灭火装置的保护空间为66m³左右。一个防护区内布置的灭火装置数量越多,可靠性也就越低。这一类灭火装置均衡布置于防护区内,一旦失火如果个别灭火装置不能按规定开启,又无法采取机械或电控应急操作,将影响灭火效果。为保证灭火效果,特对单纯采用感温元件启动的灭火装置的应用数量作了规定。
          2 干粉灭火装置由于单具灭火剂充装量不可能设计得很大,同时,一个防护区布置的灭火装置数量也不宜太多,因此本款规定,采用电引发启动时,灭火剂用量不宜超过50kg。
    当超过50kg时,选用预制干粉灭火装置更加合理,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有关规定。
    3.1.6 干粉灭火装置是依靠驱动气体(惰性气体)或者燃气驱动干粉的,因此,防护区围护结构应具有一定耐火极限和强度是保证灭火的基本条件。
    每个防护区的入口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目的在于向在防护区内人员发出迅速撤离的警告,以免受到火灾或施放的干粉灭火剂的危害。
    3.1.7 本条参照国家现行气体灭火系统相关标准,规定了局部应用灭火的应用条件。其中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s是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16668-2010中的数据。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15502421522
    售后咨询热线
    1800246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