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当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时,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不应小于按下式计算的数值。当计算数值为小数时,应经圆整,并取其上限值:
N=V1C/m
(3.2.1)
式中:N——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具);
m——单具灭火装置的充装量(kg);
V1——防护区净容积(m³);
C——灭火设计浓度(kg/m³)。
3.2.2 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时,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可用面积法或体积法计算。当保护物体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使所有着火表面被灭火干粉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
3.2.3 当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采用面积法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的计算面积,应取其外表面轮廓四周外延1m的垂直投影面积。采用多具干粉灭火装置保护时,以实际计算面积全部被覆盖来组合。
2 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不应小于按下式计算的数值,当计算数值为小数时,应经圆整,并取其上限值:
N=ACA/m
(3.2.3)
式中:N——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具);
m——单具灭火装置的充装量(kg);
A——计算面积(㎡);
CA——单位面积设计灭火用量(kg/㎡)。
3.2.4 当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采用体积法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体的体积。封闭罩的底面应是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体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护面时,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面应按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小于1m确定。
2 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不应小于按下式计算的数值,当计算数值为小数时,应经圆整,并取其上限值:
N=V2C/m
(3.2.4)
式中:N——干粉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具);
m——单具灭火装置的充装量(kg);
V2——计算体积(m³);
C——设计灭火浓度(kg/m³)。
3.2.5 设计灭火浓度不应小于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灭火浓度的1.2倍。
单位面积设计灭火用量不应小于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单位面积灭火用量的1.2倍。
条文说明
3.2 干粉灭火装置配置计算
3.2.1 本条参照国内同类灭火装置技术标准,规定了全淹没灭火方式干粉设计用量的计算公式和参数的确定方法。
下面列举一算例:
某丙酮桶装库房长10m,宽6m,高4m;不密闭度小于或等于5%。拟采用单具灭火装置的充装量为4kg的FZXA4/1.2-CX型号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全淹没灭火方式保护。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V1=10×6×4=240(m³)
C=0.06kg/m³×1.2=0.072(kg/m³)
N=V1C/m=240×0.072/4=4.32≈5(具)
故选用FZXA4/1.2-CX超细干粉灭火装置5具。
C为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灭火浓度的1.2倍,是根据欧洲干粉标准 EN 12416确定的。
3.2.2 局部应用灭火装置的配置计算方法分为面积法和体积法,这是国外标准比较一致的分类法。面积法仅适用于着火部位为比较平直表面情况,体积法适用于着火对象是不规则物体情况。
3.2.3 本条参照国内外同类灭火装置的技术标准,规定了局部应用灭火方式干粉设计用量的面积法计算公式。
下面列举一算例:
某工厂油淬火处理车间油池长5m,宽3m,拟采用FZXA6/1.2-CX型号超细干粉灭火装置进行局部应用灭火面积法保护(保护高度同注册试验时的高度)。
计算过程如下:
A=(5+1)×(3+1)=24(㎡);
CA=1kg/㎡×1.2=1.2kg/㎡
N=ACA/m=24×1.2/6=4.8≈5(具)
故选用FZXA6/1.2-CX超细干粉灭火装置5具。
3.2.4 本条参照国内外同类灭火装置的技术标准,规定了局部应用灭火方式干粉设计用量的面积法计算公式。
下面列举一算例:
某变电站3150kV•A油浸变压器,外部尺寸为2.5m×2.2m×2.6m,安装方式为落地安装,四面及顶部无围封结构,拟采用FZXA3/1.2-CX型超细干粉灭火装置进行局部应用体积法保护。
计算过程如下:
V2=(2.5+1×2)×(2.3+1×2)×(2.6+1)=69.66(m³)
采用注册灭火浓度为0.06kg/m³超细干粉灭火剂,则灭火设计浓度C=0.072kg/m³。
M=69.66×0.072=5.01(kg)
N≥1.1×5.01÷3
N≥1.83
故选用FZXA3/1.2-CX型灭火装置2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