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 干粉灭火装置可采用感温元件、热引发器或电引发器启动。
当采用电引发器时,应设置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且可相互转换。每个独立的保护区域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启动按钮。
干粉灭火装置不应采用导火索联动控制启动。
3.4.2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或确定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3.4.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应具有时间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启动功能。
采用延迟启动时,应在靠近装置启动的部位设置手动紧急停止干粉灭火装置启动的装置。
3.4.4 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置在防护区外或保护对象附近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手动启动装置宜布置在其中心点距地面1.5m的位置,并应具有对应防护区名称的明显标识。
3.4.5 具有联动启动功能的干粉灭火装置,应具有灭火剂喷放的信号反馈功能。
3.4.6 联动控制组件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和《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 61的要求。联动控制组件应有紧急启动和紧急停止功能。
3.4.7 联动控制组件对灭火装置实施自动控制时,宜采用多线制方式控制。
3.4.8 联动控制组件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
条文说明
3.4 控制
3.4.1 本条规定了灭火装置的启动方式,包括感温元件启动、热引发器启动和电引发器后动。
因为灭火装置的保护对象大多是消防保护的重点部位,需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及时地发现火情和扑灭火灾,当采用电引发器启动时,灭火装置一般应与该部位配置的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实现自动控制,以保证在无人值守、操作的情况下也能自动将火扑灭。但自动控制组件也有失灵的可能,在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有人监护的情况下,往往也不需要将灭火装置置于自动控制状态,故要求灭火装置应同时具有手动启动功能,且两种功能可相互转换。
3.4.2 本条规定应能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或确定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干粉灭火装置,是指只有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组同一类型的火灾探测器都探测出保护区存在火警时,才能发出启动灭火装置的指令。
3.4.3 本条规定了延迟时间,为了确保人员疏散。
设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是为了防止误报警后手动启动干粉灭火装置,能在延迟时间内紧急停止灭火装置启动。
3.4.4 本条规定手动控制应设在便于人员操作的地方。
3.4.5 本条规定了在联动启动功能的干粉灭火装置中信号反馈装置应如何设置。
3.4.6 本条规定了与干粉灭火装置配套的联动控制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和《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 61的要求,还应具备紧急启动和紧急停止功能。
3.4.7 本条规定了联动控制设备启动灭火装置实施自动灭火时,应通过控制接口完成;为了提高干粉灭火装置的安全性,本条规定了联动控制组件对控制接口可采用多线制方式控制。两线制探测控制为目前先进的探测控制方式,适用于所有的灭火系统,包括无管网灭火系统。非贮压灭火装置的控制前端实际上也是两线制,其后端控制启动部分,因要顺次启动,所以宜采用多线制。
4.1.1 干粉灭火装置的安装应按经审核或备案的设计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当需要进行修改时,应按有关规定表更。
4.1.2 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审核或备案的设计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
2 干粉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3 出厂合格证。
4 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5 设计单位已完成安装技术交底。
4.1.3 安装现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实际的防护区、保护对象与设计相符。
2 现场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等安装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非贮压干粉灭火装置安排现场的预埋件、预留孔和墙体(柜体)等应能承受干粉灭火装置启动时产生反作用力。
3 用于连接、固定灭火装置的支架、吊架应为防晃支架和吊架,其安装应稳固、位置正确。需要专用连接件时,应根据受力情况重新进行设计。
干粉灭火装置必须安装牢固,其承重结构应满足不小于装置重量5倍的静荷载。
4.1.4 安装前,应核查干粉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灭火装置的铭牌应清晰、完整。
3 灭火装置应无明显的机械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层完好。
4 贮压式的灭火装置上压力指示器应指示在绿色区域内。
5 电引发器的引线应短接。
4.1.5 干粉灭火装置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喷口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在吊顶上的 压式灭火装置,其压力指示器应露出吊顶,并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位置。
3 灭火装置的支架应做防腐处理。灭火装置与支架的连接应牢固。
4.1.6 电引发干粉灭火装置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前,应逐具测量电引发器的阻值,其值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2 安装完毕,电引发器应短接。系统开通方可去除短接状态。
3 电引发器的引出线与电缆间的连接应可靠,应采用焊接或接线端子连接。
4.1.7 联动控制组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规定。
4.1.8 干粉灭火装置安装工程应按本规程表 A.0.1和表 A.0.2填写安装记录。
条文说明
4.1 安装
4.1.1 本条规定干粉灭火装置的安装应按经审核或备案的设计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由于图纸是设计人员根据国家消防规范的各项法规性条文,针对甲方要求及不同消防工程的实际情况,用图、文形式来制订的权威性文件,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真审核同意后而确定下来的,施工单位无权随意更改。特殊情况时,必须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经原设计单位按相关规定变更,施工单位才能按更改后的技术文件施工。
4.1.2 本条规定了干粉灭火装置安装前应具备的技术文件。这些技术文件是指导正确安装、确保安装质量的前提。
安装设计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是干粉灭火装置安装的技术依据,规定了灭火装置的基本设计参数、设计依据和设备材料等。
干粉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是设备制造厂根据其产品的特点、规格、型号、技术性能参数编制的供设计、安装和维护人员使用的技术说明与要求,主要包括产品的结构、技术参数、安装的特殊要求及使用、维护方法与要求等。这些资料不仅可帮助设计单位正确选型,便于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检查安装质量,而且是安装单位把握设备特点,正确安装所必需的。
产品的检验报告与合格证是保证灭火装置所用的设备与材料质量符合要求的可靠技术证明文件。产品的检验报告应为经有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验合格报告。
4.1.3 非贮压干粉灭火装置由于在喷放时会产生与喷射方向相反的作用力,因此要求安装现场的预埋件、预留孔和墙体(柜体)等应能承受灭火装置启动时产生的反作用力。
第3款规定了对连接、固定灭火装置的支架、吊架的要求,并对其承重结构提出了要求。
4.1.4 为保证工程质量,开工前,应认真组织设计,制订安装质量检验计划。组织安装人员消化图纸,并由设计单位技术人员按图纸进行工程现场技术交底。
规定安装前应对干粉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对照设计文进行核实,避免出现差错,影响灭火保护效果。
对干粉灭火装置外观进行要求是考虑到系统从生产厂搬运到安装现场的过程中,有可能因意外原因造成损伤,经检查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安装,才能保证灭火装置运行的可靠性。
贮压式干粉灭火装置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充装压力是灭火装置十分重要的质量指标,因此本条规定施工前应检查干粉灭火装置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充装压力,要求贮罐上的压力指示器应指示在绿色区域内,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应不允许安装。
4.1.5 本条规定了干粉灭火装置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应符合实际要求。安装牢固,防止出现晃动,以保证喷发时射点准确,提高灭火的效率。喷口的方向一定要按设计去调整,方向有偏差会使系统喷放时保护区域位置发生偏离影响保护效果,严重的会造成灭火失败。当使用角度可调的支架时,应在调定角度之后,紧固锁定螺母。如果另作专用支架,支架需进行防腐处理。
安装在吊顶上的干粉灭火装置,为便于日常检查和灭火剂的喷放,要求其喷头和压力表应露出吊顶。
4.1.6 电引发器的阻值应符合产品样本的规定;其连接应采用焊接或接线端子连接,连接应可靠。电引发器为不可逆反的一次性启动装置,一旦引发,干粉灭火装置则必喷无疑。所以,干粉灭火装置绝不能参加火灾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的任何试运行等功能试验。保持电引发器的两引线短接状态,直到整个工程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将两线分开,再接入启动控制电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