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干粉灭火装置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干粉灭火装置安装完毕,且联动控制组件经检查正常。
2 调试负责人为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3 供电正常,与灭火装置配套的其他消防系统及安全措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2.2 干粉灭火装置调试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 查验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喷口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
判定:如有一具灭火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则不进行调试。
2 查验灭火装置的安装质量,对安装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
判定:如有一具灭火装置的安装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则不进行调试。
4.2.3 干粉灭火装置的联动控制组件应按本规程附录B规定的模拟启动的试验方法进行自动模拟启动、手动模拟启动试验,并符合设计要求。
4.2.4 干粉灭火装置调试完成并合格后,应将灭火装置恢复至正常工作状态。
4.2.5 调试过程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 B.0.1和表 B.0.5填写记录。
条文说明
4.2 调试
4.2.1 本条规定了干粉灭火装置调试时应该具备的条件,规定了调试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以免误启动。
4.2.2 本条规定了干粉灭火装置调试前的准备工作,如不具备则不进行联动调试。
5.1.1 干粉灭火装置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
5.1.2 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经审核或备案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及相应的技术文件。
3 竣工图等其他文件。
4 干粉灭火装置产品的出厂合格证,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和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5 干粉灭火装置施工安装记录及调试记录。
5.1.3 竣工验收时,应按本规程表 C.0.1核查资料;按本规程表 C.0.2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项不合格时,应判定该系统为不合格。
5.1.4 安装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更换设备或返工,并验收至合格。
5.1.5 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移交下列文件、资料:
1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资料核查记录。
2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记录、调试记录和报告。
3 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等。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了灭火装置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和参加单位,规定只有验收合格才可投入使用。
5.1.2 本条规定了灭火装置竣工的验收内容。
5.1.4 本条规定了灭火装置安装工程质量不合格时,需更换设备或返工,并应重新验收至合格。
5.1.5 本条规定灭火装置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所需移交的文件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