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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 发布日期: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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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7.5.2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表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表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条文说明

     

    7.5 室内空气质量
    7.5.1~7.5.3 因使用的室内装修材料、施工辅助材料以及施工工艺不合规范,造成建筑物建成后室内环境污染长期难以消除,是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为杜绝此类问题,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和现行国家标准关于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规定,选用合格的装修材料及辅助材料十分必要。同时,鼓励选用比国家标准更健康环保的材料,鼓励改进施工工艺。
          保障室内空气质量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其中设计阶段是一个关键环节。第7.5.1条、7.5.2条和7.5.3条这三个条款存在相互的逻辑关系,第7.5.1条是设计阶段要进行的工作,第7.5.2条是工作内容中要关注的几个主要方面,第7.5.3条是工作的目标。第7.5.3条的控制标准摘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相关规定。
           调查表明,室内空气污染物中主要的有毒有害气体(氨气污染除外)一般是装修材料及其辅料和家具等释放出的,其中,板材、涂料、油漆以及各种胶粘剂均释放出甲醛气体、非甲烷类挥发性有机气体。氨气主要来源于混凝土外加剂中,其次源于室内装修材料中的添加剂和增白剂。同时由于使用的建筑材料、施工辅助材料以及施工工艺不合规范,也会使建筑室内环境的污染长期难以消除。
           另外,室内装修时,即使使用的各种装修材料均满足各自的污染物环保标准,但是如果过度装修使装修材料中的污染大量累积时,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依然会超标。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室内装修设计阶段及主体建筑设计阶段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预评价十分必要。预评价时可综合考虑室内装修设计方案和空间承载量、装修材料的使用量、建筑材料、施工辅助材料、施工工艺、室内新风量等诸多影响室内空气质量的因素,对最大限度能够使用的各种装修材料的数量作出预算,也可根据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工程项目建成后存在的危害室内环境质量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并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技术对策,作为工程项目改善设计方案和项目建筑材料供应的主要依据,从而根据预评价的结果调整装修设计方案。
           其次,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中的氡主要来源于无机建筑材料和建筑物地基(土壤和岩石)。对于室内氡的污染,只要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符合国家限值要求,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释放出的氡,就不会使其含量超过规定限值。然而建筑物地基(土壤和岩石)中的氡会长期通过地下室外墙和地板的缝隙向室内渗透,因此科学的选址以及环境评价十分重要。同时在建筑物地基有氡污染的地区,建筑物地板和地下室外墙的设计可以采取一些隔绝和建立主动或被动式的通风系统等措施防止土壤中的氡进入建筑内部。


    8.1.1 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置照明供电系统。
    8.1.4 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 设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电能表。
    8.1.5 机电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使用空间。
    8.1.6 设备、仪表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散热器、户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电源插座、有线电视插座、信息网络和电话插座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2 计量仪表和管道的设置位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或卫生间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接管;
          3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5.5条的规定;
          4 水表、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1.7 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1.8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且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吸声、防止电磁干扰等措施。

     

    条文说明
     

    8.1 一般规定
    8.1.1~8.1.3 给水排水系统、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采暖设施和照明供电系统,是有利于居住者身体健康的最基本居住生活设施,是现代居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规定应予设置。
    8.1.4 按户分别设置计量仪表是节能节水的重要措施。设置的分户水表包括冷水表、中水表、集中热水供应时的热水表、集中直饮水供应时的水表等。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 173,对于集中采暖和集中空调的居住建筑,其水系统提供的热量既可以按楼栋设置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楼内住户按户进行热量分摊,每户需有相应的装置作为对整栋楼的耗热量进行户间分摊的依据;也可以在每户安装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无论是按户分摊还是每户安装热量表结算,均统称为分户热计量。8.1.5 建筑设备设计应有建筑空间合理布局的整体观念。设计时首先由建筑设计专业按本规范第3.0.9条要求综合考虑建筑设备和管线的配置,并提供必要的空间条件,尤其是公共管道和设备、阀门等部件的设置空间和管理检修条件,以及强弱电竖井等。
           需要建筑设计预留安装位置的户内机电设备有:采用地板采暖时的分集水器、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燃气采暖炉或制冷设备、户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等。
    8.1.6 本条提出了应进行详细综合设计的主要部位和需进行综合布置的主要设施。
           计量仪表的选择和安装的原则是安全可靠、便于读表、检修和减少扰民。需人工读数的仪表(如分户计量的水表、热计量表、电能表等)一般设置在户外。对设置在户内的仪表(如厨房燃气表、厨房卫生间等就近设置生活热水立管的热水表等)可考虑优先采用可靠的远传电子计量仪表,并注意其位置有利于保证安全,且不影响其他器具或家具的布置及房间的整体美观。
    8.1.7 公共的管道和设备、部件如设置在住宅套内,不仅占用套内空间的面积、影响套内空间的使用,住户装修时往往将管道等加以隐蔽,给维修和管理带来不便,且经常发生无法进入户内进行维护的实例,因此本条规定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
           雨水立管指建筑物尾面等公共部位的雨水排水管,不包括仅为各户敞开式阳台服务的各层共用雨水立管。屋面雨水管如设置在室内(包括封闭阳台和卫生间或厨房的管井内),使公共共用管道占据了某些住户的室内空间,下雨时还有噪声扰民等问题,因此规定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但考虑到为减少首层地面下的水平雨水管坡度占据的空间,往往需要在靠建筑物外墙就近排出室外,且敞开式阳台已经不属于室内,对住户影响不大,因此将设置在此处的屋面公共雨水立管排除在规定之外。当阳台设置屋面雨水管时,还应注意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单独设置,不能与阳台雨水管合用。
           当给水、生活热水采用远传水表或IC水表时,立管设置在套内卫生间或厨房,但立管检修阀一般设置在共用部分(例如管道层的横管上),而不设置在套内立管的部分。
           采暖(空调)系统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设置举例如下:环路检修阀门设置在套外公共部分;立管检修阀设置在设备层或管沟内;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采暖系统,与共用立管相连接的各分户系统的入口装置(检修调节阀、过滤器、热量表等)设置在公共管井内。
           配电干线、弱电干线(管)和接线盒设置在电气管井中便于维护和检修。当管线较少或没有条件设置电气管井时,宜将电气立管和设备设置在共用部分的墙体上,确有困难时,可在住宅的分户墙内设置电气暗管和暗箱,但箱体的门或接线盒应设置在共用部分的空间内。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不得设置在套内,除考虑维修和管理因素外,还考虑了安全问题。
    8.1.8 设置在住宅楼内的机电设备用房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对住户的休息和生活影响很大,也是居民投诉的热点。本规范的第6.10.3条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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