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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50867-2013

    • 发布日期: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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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1 老年人经过的过厅、走廊、房间等不应设门槛,地面不应有高差,如遇有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应采用不大于1/12的坡面连接过渡,并应有安全提示。在起止处应设异色警示条,临近处墙面设置安全提示标志及灯光照明提示。
    6.3.2 养老设施建筑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固定在走廊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当小于2.00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当探出部分的宽度大于100mm时,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mm。
    6.3.3 老年人居住用房门的开启净宽应不小于1.20m,且应向外开启或推拉门。厨房、卫生间的门的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0m,且选择平开门时应向外开启。
    6.3.4 过厅、电梯厅、走廊等宜设置休憩设施,并应留有轮椅停靠的空间。电梯厅兼作消防前室(厅)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靠墙固定的休息设施,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计入消防前室(厅)的规定面积。


    条文说明

    6.3 水平交通
    6.3.1 养老设施建筑的过厅、走廊、房间的地面不应设有高差,如遇有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在高差两侧衔接处,要充分考虑轮椅通行的需要,并有安全提示装置。
    6.3.2、6.3.3 走廊的净宽和房间门的尺寸是考虑轮椅和担架床、医用床进出且门扇开启后的净空尺寸。1.2m的门通常为子母门或推拉门。当房门向外开向走廊时,需要留有缓冲空间,以防阻碍交通。在水平交通中既要保证老年人无障碍通行,又要保证担架床、医用床全程进出所有老年人用房。
    6.3.4 由于老年人体能逐渐减弱,他们活动的间歇明显加密。在老年人的活动和行走场所以及电梯候梯厅等,加设休息座椅,对缓解疲劳,恢复体能大有裨益。同时老年人之间的交往无处不在,这些休息座椅也提供了老年人相互交流的机会,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但休息座椅的设置是有前提的,不能以降低消防前室(厅)的安全度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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