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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50867-2013

    • 发布日期: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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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为适应我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
    1.0.3 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循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规模等进行分类分级设计。
    1.0.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寿命呈现出高龄化倾向,家庭模式空巢化现象也显得越来越突出,众多介护老人长期照料护理服务需求日益迫切。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8亿人,占总人口的13.26%,预计到2050年我国老龄化将达到峰值,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将达到4.37亿人。截止到2009年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达到1899万人,占全国人口的1.4%,年均增速达5%,快于老龄化的增长速度,也高于世界平均3%的水平。我国城乡老年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老年空巢家庭达到70%,而各类老年福利机构3.81万个,床位266.2万张,养老床位总数仅占全国老年人口的1.59%,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3%的水平。可见,我国目前已进入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关注养老与养老机构建设已是当前最大民生问题之一。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也针对目前我国老龄化发展的现状,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三个方面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发展建设目标和任务。因此,适时编制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为养老设施建筑的设计和管理提供技术依据,以满足当今老年人对社会机构养老的迫切需要,是编制本规范的根本前提和目的。
    1.0.2 根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会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三个有机部分组成。本规范主要针对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设施,机构养老主要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社区养老主要包括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由于区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出现的将既有建筑改、扩建为养老设施的建筑,如原幼儿园、小学、医院等改造为养老设施项目,其建筑设计可以按本规范执行。
    1.0.3 本条提出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的理念、原则。养老设施建筑需要针对自理、介助(即半自理的、半失能的)和介护(即不能自理的、失能的、需全护理的)等不同老年人群体的养老需求及其身体衰退和生理、心理状况以及养护方式,进行个性化、人性化设计,切实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
    1.0.4 本条规定是为了明确本标准与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是指现行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与养老设施建筑有关的规划及建筑结构、消防、热工、节能、隔声、照明、给水排水、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等设计,除需要执行本规范外,还需要执行其他相关标准。例如《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 00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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