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养老设施的不同类别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标识系统应明晰、连续。
4.0.2 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宜与居住用房就近设置。
4.0.3 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4.0.4 总平面内的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4.0.5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道衔接,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4.0.6 除老年养护院外,其他养老设施建筑的总平面内应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1.20㎡;
2 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场地范围应保证有1/2的面积处于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
3 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且排水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
4 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和休息座椅,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萌处。
4.0.7 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种植宜乔灌木、草地相结合,并宜以乔木为主。
4.0.8 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的水池水深不宜大于0.6m,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4.0.9 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且应配置无障碍厕位。
4.0.10 总平面内应设置专用的晒衣场地。当地面布置困难时,晒衣场地也可布置在上人屋面上,并应设置门禁和防护设施。
条文说明
4 总平面
4.0.1 养老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居住、医疗保健、休闲娱乐、辅助服务等功能,需要按功能关系进行合理布局。明确动静分区,减少干扰。合理组织交通,沿老年人通行路径设置明显、连续的标识和引导系统,以方便老年人使用。
4.0.2 保证养老设施的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对老年人身心健康尤为重要。考虑到地域的差异,日照时间按当地城镇规划要求执行,其中老年人的起居室、活动室应满足日照2h,卧室宜满足日照2h。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与居住用房就近设置,以便服务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4.0.3 城市主干道往往交通繁忙、车速较快,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开向城市主干道时,不利于保证老年人出行安全。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最好设置具有良好隔离和遮挡的单独通道和出入口,避免对老年人身心造成影响。
4.0.4 考虑到老年人出行方便和休闲健身等安全,养老设施中道路要尽量做到人车分流,并应当方便消防车、救护车进出和靠近,满足紧急时人群疏散、避难逃生需求,并且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导向系统。
4.0.5 考虑介助老年人的需要,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明显的标志可以起到强化提示的功能。
4.0.6 满足老年人室外活动需求,室外活动场地按人均面积不低于1.20㎡计算,且保证一定的日照和场地平整、防滑等条件。根据老年人活动特点进行动静分区,一般将运动项目场地作为动区,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并与休憩静区保持适当距离。在静区根据情况进行园林设计,并设置亭、廊、花架、座椅等设施,座椅布置宜在冬季向阳、夏季遮荫处,可便于老年人使用。
4.0.7 为创造良好的景观环境,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需要根据各地情况适宜做好庭院景观绿化设计。
4.0.8 老年人低头观察事物,易发生头晕摔倒事件。因此,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中观赏水景的水深不宜超过0.60m,且水池周边需要设置栏杆、格栅等防护措施。
4.0.9 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养老设施需要在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设置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厕所,且考虑轮椅使用者的需要。
4.0.10 为保证老年人身体健康,满足老年人衣服、被褥等清洗晾晒要求,总平面布置时需要设置专用晾晒场地。当室外地面晾衣场地设置困难时,可利用上人屋面作为晾衣场地,但需要设置栏栅、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防止老年人误入。
5.1.1 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应包括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
5.1.2 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5.1.2的规定。旧城区养老设施改建项目的老年人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其他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5.1.2规定的70%。
表5.1.2 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指标
注:对于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共活动用房,表中的使用面积指标是指独立设置时的指标;当公共活动用房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可以不考虑其面积指标。
5.1.3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老年人生活用房中的居住用房和生活辅助用房宜按养护单元设置,且老年养护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不大于50床;养老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为(50~100)床;失智老年人的养护单元宜独立设置,且规模宜为10床。
条文说明
5.1 用房设置
5.1.1 根据老年人使用情况,养老设施建筑的内部用房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
老年人用房是指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需要使用的房间。根据不同功能又可划分为三类:即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各类用房的房间在无相互干扰且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合并设置。
生活用房是老年人的生活起居及为其提供各类保障服务的房间,包括居住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其中居住用房包括卧室、起居室、休息室、亲情居室;生活辅助用房包括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公用沐浴间、公用厨房、公共餐厅、自助洗衣间、开水间、护理站、污物间、交往厅;生活服务用房包括老年人专用浴室、理发室、商店和银行、邮电、保险代理等房间。
医疗保健用房分为医疗用房和保健用房。医疗用房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诊察和治疗功能,包括医务室、观察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械室、处置室和临终关怀室等房间;保健用房则为老年人提供康复保健和心理疏导服务功能,包括保健室、康复室和心理疏导室。
公共活动用房是为老年人提供文化知识学习和休闲健身交往娱乐的房间,包括活动室、多功能厅和阳光厅(风雨廊)。其中活动室包括阅览室、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室和教室等房间。
管理服务用房是养老设施建筑中工作人员管理服务的房间,主要包括总值班室、入住登记室、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档案室、厨房、洗衣房、职工用房、备品库、设备用房等房间。
为提高养老设施建筑用房使用效率,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可合并设置。
5.1.2 本条面积指标分为两部分。老年养护院、养老院按每床使用面积规定,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按每人使用面积规定。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面积指标是参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中规定的各级老年护理院、养老院的配建指标,以及《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中规定的五类养护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综合确定的,即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每床建筑面积标准为45㎡/床。以上建筑面积标准乘以平均使用系数0.60,得出每床使用面积标准。又根据《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中规定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确定老年养护院的各类用房每床使用面积标准。同时根据养老院开展各项工作的实际需求,结合对各地调研数据的认真分析和总结,确定养老院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面积指标是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中规定的各类用房使用面积的比例综合确定的。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使用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5.1.3 为便于为老年人提供各项服务和有效的管理,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的老年人生活用房中的居住用房和生活辅助用房宜分单元设置。经调研,养老设施中能够有效照料和巡视自理老年人的服务单元规模为100人左右,考虑到一些养老院中可能有一部分老年人为介助老年人,并结合国内外家庭养老发展方向,其养护单元的老年人数量宜适当减少,因此本条确定老年养护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不大于50床;养老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为50床~100床;介护老年人中的失智老年人,护理与服务方式较为特殊,其养护单元宜独立设置,参照国内外有关资料其规模宜为10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