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 急救中心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等的有关规定。调度指挥中心等重要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为2h的不燃烧体隔墙,其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0.2 急救中心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说明
5 防火与疏散
5.0.1 鉴于急救中心的重要性,它的防火和疏散不容忽视,应符合我国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0.2 本条是关于急救中心耐火等级的规定。
6.1.1 急救中心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急救中心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6.1.2 给水、热水及饮水供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急救中心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急救中心生活用水定额、车辆冲洗用水定额、热水用水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3 隔离用房内的洗涤池、洗手盆应采用非手动水龙头,小便器、大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冲洗阀。
4 隔离区内的给水、热水干管、支管上的检修阀门宜设置在工作人员的清洁区内。
5 饮水供应可采用蒸汽开水炉、电开水器或瓶装水饮水机等。
6.1.3 排水和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急救中心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隔离用房的污、废水应单独收集,经消毒处理后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急救中心的污水处理应符合医院污水处理的有关规定。
2 急救中心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机构污物处理管理的有关规定。
3 车辆停放处应设冲洗和消毒设施。
4 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车辆冲洗废水应经隔油沉淀池处理。
5 卫生器具应采用节水型。
6.1.4 消防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6.1 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
6.1.1 为使急救中心新建、扩建和改建时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设计时要统一规划。
6.1.2 给水、热水及饮水供应的要求:
1 本款阐明了急救中心生活饮用、洗涤、沐浴水的水质要求。
2 急救中心办公、淋浴、职工食堂、洗车、绿化等用水定额,冷、热水用水定额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确定。
3 为避免隔离用房内使用卫生器具而交叉感染提出的设施要求。
4 本款为对隔离用房管道检修操作的卫生安全性而制订。
5 本款阐明了急救中心饮水供应的方法。
6.1.3 排水和污水、污物处理的要求:
1 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明确了医疗机构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故急救中心污水排放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执行。
隔离用房医务人员、车辆、物品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污、废水按传染病医疗机构消毒要求进行消毒。
2 急救中心在急救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理应遵循《医疗废物处理管理条例》的规定。
3 本款规定救护车辆应进行冲洗和消毒的要求。
4 本款规定急救中心厨房的含油废水需经隔油池处理和车辆冲洗水应设隔油沉淀池处理。
5 选用节水型卫生器具,例如选用的便器应为构造本身适应在6L冲洗量的情况下能将大便器冲洗干净的便器;选用的红外感应自动冲洗装置应具有冲洗及时、节约用水和卫生的优越性等。
6.1.4 本条阐明急救中心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