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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 发布日期: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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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
    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分设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拥有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  Medical process
    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  Medical flows
    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 急救通过量  Emergency throughput
    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 医院卫生学  Hospital hygiene
    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 卫生通过  Hygiene passing through
    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 监护病房  Intensive Care Unit
    医院独立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条文说明
    2 术语
    2.0.1 本条是综合医院的基本概念。
    2.0.2 医疗工艺是指根据医院医疗功能性专业需求,包括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医疗流程和相关技术要求,以及所需配置的建筑、信息、医疗设备和各项医用设施等各方面资源进行的专业设计。医疗工艺设计为医院建筑设计提供依据,并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和完善过程相匹配。
    2.0.6 本条是卫生通过的定义及手段。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
    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3.1.4的规定。 表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表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2 医疗工艺前期设计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包括医院项目策划、功能规划及医疗流程设计,其设计成果是医疗工艺报告书。医疗工艺条件设计是在前期设计的基础上,采用已完成的建筑方案设计图进行详细的医疗工艺图深化设计过程,并具体明确地提出水、电、空调、医用气体和防护设施等技术条件、技术指标参数,其设计成果是医疗工艺图及技术说明,与建筑初步设计阶段相对应,并为其提供设计依据。根据医疗工艺比较复杂的特点,在此将医疗工艺设计深度归纳为表1,并包括医疗工艺系统说明、医疗任务量计算书、医疗工艺流程设计(一、二级流程)、医疗设备、装备、配置及说明(含技术条件及参数)、医疗用房配置要求(含用房条件)、医疗相关系统配置(医用气体、物流传输系统等)等文件。 表1  医疗工艺设计深度
    表1  医疗工艺设计深度

      3.1.3 医疗工艺流程是以患者为主体,以各项医疗、护理活动过程为基点,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和程序设计。   
    本规范强调医疗工艺流程分为两级,各医疗功能单元间为一级,各医疗功能单元内为二级。这样划分表达清楚,便于理解,比较符合医疗流程的内在规律。
    3.1.4 医疗功能单元是指具有独立专业与专业分工的各类科室。由于各医院规模、标准、专业重点不同,医疗分科情况也不尽相同,一般是医院规模愈大,等级愈高,分科愈细。本规范对医院各医疗功能单元的分类以功能属性划分。门诊部、急诊部因其对外应诊和内部功能繁杂,自成体系,故将其归为门急诊类;医院服务日益重视防病和亚健康管理工作,并具有很大的发展趋势,故将体检、团检、亚健康管理归为健康管理类;凡以治疗为主的科室列为临床科室类;凡以诊断为主及诊断治疗兼有,但偏重诊断的科室列为医技科室类。本规范这一分类方法与以建筑体物理分割的分类方法不属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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