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1 体育建筑设施包括风雨操场、游泳池或游泳馆。体育建筑设施的位置应邻近室外体育场,并宜便于向社会开放。
Ⅰ 风雨操场
5.10.2 风雨操场应附设体育器材室,也可与操场共用一个体育器材室,并宜附设更衣室、卫生间、浴室。教职工与学生的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应分设。
5.10.3 当风雨操场无围护墙时,应避免眩光影响。有围护墙的风雨操场外窗无避免眩光的设施时,窗台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10m。窗台高度以下的墙面宜为深色。
5.10.4 根据运动占用空间的要求,应在风雨操场内预留各项目之间设置安全分隔的设施。
5.10.5 风雨操场内,运动场地的灯具等应设护罩。悬吊物应有可靠的固定措施。有围护墙时,在窗的室内一侧应设护网。
5.10.6 风雨操场的楼、地面构造应根据主要运动项目的要求确定,不宜采用刚性地面。固定运动器械的预埋件应暗设。
5.10.7 当风雨操场兼作集会场所时,宜进行声学处理。
5.10.8 风雨操场通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9.1.3条的规定,应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宜设机械通风或空调。
5.10.9 体育器材室的门窗及通道应满足搬运体育器材的需要。
5.10.10 体育器材室的室内应采取防虫、防潮措施。
Ⅱ 游泳池、游泳馆
5.10.11 中小学校的游泳池、游泳馆均应附设卫生间、更衣室,宜附设浴室。
5.10.12 中小学校泳池宜为8泳道,泳道长宜为50m或25m。
5.10.13 中小学校游泳池、游泳馆内不得设置跳水池,且不宜设置深水区。
5.10.14 中小学校泳池入口处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应小于2.00m,宽度应与通道相同,深度不宜小于0.20m。
5.10.15 泳池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及《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0 体育建筑设施
5.10.1 《原规范》有关体育设施的内容仅为风雨操场,为适应体育课程教学的新需求,本规范将本节改为“体育建筑设施”包括风雨操场、游泳池及游泳馆。
风雨操场宜与室外体育场地贴近布置。应方便体育教学、体育活动并服务于社会。
风雨操场可以不设围护墙,也可以设围护墙。有围护墙的风雨操场也称作体育馆。为使各校依据学校所在地的气候特点、自身办学需要及建设条件建设风雨操场,本规范修订不再对风雨操场的类型划分作出规定。
在气候区划图中Ⅲ、Ⅳ类地区宜建室外游泳池或有棚架的游泳池。
Ⅰ 风雨操场
5.10.6 用以固定运动器械的预埋件不应影响活动安全,故不得高出楼、地面的完成面。
5.10.8 调查中看到一些学校体育馆的门窗布置忽略了对自然通风的气流引导设计,降温、通风完全借助于空调,增加了运营费用。因此,设计人员应当重视体育馆室内自然通风设计。5.10.9 体育器材室应设借用器材的窗口和易于搬运运动器械的门和通道。
Ⅱ 游泳池、游泳馆
5.10.12 游泳对学生健康发育有益,各地许多有条件的新建校建设了游泳池。泳道数量和长度按比赛池规定设置有益于使训练适应比赛要求,提高训练效果。
5.10.13 为防止发生意外,不得设置跳水池。为保障师生安全,对于仅供教学及一般训练用的游泳池,不宜设置深水区。游泳特色校可视学校的办学特色及救生能力确定深水区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