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1 各类小学宜配置能容纳2个班的合班教室。当合班教室兼用于唱游课时,室内不应设置固定课桌椅,并应附设课桌椅存放空间。兼作唱游课教室的合班教室应对室内空间进行声学处理。
5.12.2 各类中学宜配置能容纳一个年级或半个年级的合班教室。
5.12.3 容纳3个班及以上的合班教室应设计为阶梯教室。
5.12.4 阶梯教室梯级高度依据视线升高值确定。阶梯教室的设计视点应定位于黑板底边缘的中点处。前后排座位错位布置时,视线的隔排升高值宜为0.12m。
5.12.5 合班教室宜附设1间辅助用房,储存常用教学器材。
5.12.6 合班教室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座位的宽度不应小于0.55m,小学座位排距不应小于0.85m,中学座位排距不应小于0.90m;
2 教室最前排座椅前沿与前方黑板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0m,最后排座椅的前沿与前方黑板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8.00m;
3 纵向、横向走道宽度均不应小于0.90m,当座位区内有贯通的纵向走道时,若设置靠墙纵向走道,靠墙走道宽度可小于0.90m,但不应小于0.60m;
4 最后排座位之后应设宽度不小于0.60m的横向疏散走道;
5 前排边座座椅与黑板远端间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5.12.7 当合班教室内设置视听教学器材时,宜在前墙安装推拉黑板和投影屏幕(或数字化智能屏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小学教室长度超过9.00m,中学教室长度超过10.00m时,宜在顶棚上或墙、柱上加设显示屏;学生的视线在水平方向上偏离屏幕中轴线的角度不应大于45°,垂直方向上的仰角不应大于30°;
2 当教室内,自前向后每6.00m~8.00m设1个显示屏时,最后排座位与黑板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4.00m;学生座椅前缘与显示屏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显示屏对角线尺寸的4倍~5倍,并不应大于显示屏对角线尺寸的10倍~11倍;
3 显示屏宜加设遮光板。
5.12.8 教室内设置视听器材时,宜设置转暗设备,并宜设置座位局部照明设施。
5.12.9 合班教室墙面及顶棚应采取吸声措施。
条文说明
5.12 合班教室
5.12.3 容纳2个班的合班教室采用平地面不致影响授课的视听效果,但超过2个班的合班教室应按视线升高值设计为阶梯形地面,以保证每一个学生都能清晰地获得授课内容。
5.12.8 为保护学生视力并达到教学实效。本规范增设此规定。
1 在装设了视听器材的教室授课时,一般不会整节课都进行课件播放,讲课时,教师写板书和学生记笔记都需要天然采光达标的环境;
2 教室的转暗设备可以选用遮光窗帘或通风遮光窗,也可以是专用转换设施;可以是手动的,也可以是遥控的;
3 若桌面有局部照明,在播放视听教材时便于记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