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8.1 任课教师的办公室应包括年级组教师办公室和各课程教研组办公室。
5.18.2 年级组教师办公室宜设置在该年级普通教室附近。课程有专用教室时,该课程教研组办公室宜与专用教室成组设置。其他课程教研组可集中设置于行政办公室或图书室附近。5.18.3 任课教师办公室内宜设洗手盆。
条文说明
5.18 任课教师办公室
5.18.1 一般情况,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均为“年级组制”;初级中学及九年制学校多为“年级组制”;完全中学及高级中学则各校不同。
5.18.2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一些新建学校常把年级组教师办公室贴近该年级的教室布置,教学效果较好。
6.1.1 行政办公用房应包括校务、教务等行政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办公室、文印室、广播室、值班室、安防监控室、网络控制室、卫生室(保健室)、传达室、总务仓库及维修工作间等。
6.1.2 主要行政办公用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校务办公室宜设置在与全校师生易于联系的位置,并宜靠近校门;
2 教务办公室宜设置在任课教师办公室附近;
3 总务办公室宜设置在学校的次要出入口或食堂、维修工作间附近;
4 会议室宜设在便于教师、学生、来客使用的适中位置;
5 广播室的窗应面向全校学生做课间操的操场;
6 值班室宜设置在靠近校门、主要建筑物出入口或行政办公室附近;
7 总务仓库及维修工作间宜设在校园的次要出入口附近,其运输及噪声不得影响教学环境的质量和安全。
6.1.3 中小学校设计应依据使用和管理的需要设安防监控中心。安防工程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6.1.4 网络控制室宜设空调。
6.1.5 网络控制室内宜采用防静电架空地板,不得采用无导出静电功能的木地板或塑料地板。当采用地板采暖时,楼地面需采用相适应的构造。
6.1.6 卫生室(保健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室(保健室)应设在首层,宜临近体育场地,并方便急救车辆就近停靠;
2 小学卫生室可只设1间,中学宜分设相通的2间,分别为接诊室和检查室,并可设观察室;
3 卫生室的面积和形状应能容纳常用诊疗设备,并能满足视力检查的要求;每间房间的面积不宜小于15㎡;
4 卫生室宜附设候诊空间,候诊空间的面积不宜小于20㎡;
5 卫生室(保健室)内应设洗手盆、洗涤池和电源插座;
6 卫生室(保健室)宜朝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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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行政办公用房
6.1.1 本条规定了保证教学工作有序运转的各种行政办公用房,其中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值班室、安防监控室、网络控制室、卫生室(保健室)、传达室各校只设一间,其使用面积一般为14.00㎡~32.00㎡;其他房间依学校的类别及规模确定。教职员人数依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设定。
6.1.2 5 广播室面向操场可配合课间操和在操场上集会时召唤全体师生。广播室承担在课间操及其他室外教学活动时同步播放课件的工作。
6.1.4 在我国,现代化教学手段已经成为镇以上各个学校不可或缺的教学手段。建设网络控制室可有效利用各种教学资源,使利用计算机的各个教学环节有序运转。网络控制室内,多个网络器材在一个较小的空间内运行,散热量大,宜设空调。
6.1.6 依据卫生部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校应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卫生室与保健室的资质不同,承担的工作范围也不同。
1 体育场地是最容易发生肢体伤害的地方,卫生室(保健室)在体育场地附近易于及时治疗。
2 出于保护隐私的目的,中学卫生室(保健室)宜分设2间。目前因儿童成熟较早,也有些小学生希望检查空间有所分隔。
3 视力检查要求6.00m长的空间;有镜面反射时可减小为3.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