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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099-2011

    • 发布日期: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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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 中小学校生活服务用房应包括饮水处、卫生间、配餐室、发餐室、设备用房,宜包括食堂、淋浴室、停车库(棚)。寄宿制学校应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浴室。

    Ⅰ 饮水处

    6.2.2 中小学校的饮用水管线与室外公厕、垃圾站等污染源间的距离应大于25.00m。
    6.2.3 教学用建筑内应在每层设饮水处,每处应按每40人~45人设置一个饮水水嘴计算水嘴的数量。
    6.2.4 教学用建筑每层的饮水处前应设置等侯空间,等候空间不得挤占走道等疏散空间。

    Ⅱ 卫 生 间

    6.2.5 教学用建筑每层均应分设男、女学生卫生间及男、女教师卫生间。学校食堂宜设工作人员专用卫生间。当教学用建筑中每层学生少于3个班时,男、女生卫生间可隔层设置。
    6.2.6 卫生间位置应方便使用且不影响其周边教学环境卫生。
    6.2.7 在中小学校内,当体育场地中心与最近的卫生间的距离超过90.00m时,可设室外厕所。所建室外厕所的服务人数可依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室外厕所宜预留扩建的条件。
    6.2.8 学生卫生间卫生洁具的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男生应至少为每40人设1个大便器或1.20m长大便槽;每20人设1个小便斗或0.60m长小便槽;女生应至少为每13人设1个大便器或1.20m长大便槽;
          2 每40人~45人设1个洗手盆或0.60m长盥洗槽;
          3 卫生间内或卫生间附近应设污水池。
    6.2.9 中小学校的卫生间内,厕位蹲位距后墙不应小于0.30m。
    6.2.10 各类小学大便槽的蹲位宽度不应大于0.18m。
    6.2.11 厕位间宜设隔板,隔板高度不应低于1.20m。
    6.2.12 中小学校的卫生间应设前室。男、女生卫生间不得共用一个前室。
    6.2.13 学生卫生间应具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条件,并应安置排气管道。
    6.2.14 中小学校的卫生间外窗距室内楼地面1.70m以下部分应设视线遮挡措施。
    6.2.15 中小学校应采用水冲式卫生间。当设置旱厕时,应按学校专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计。

    Ⅲ 浴 室

    6.2.16 宜在舞蹈教室、风雨操场、游泳池(馆)附设淋浴室。教师浴室与学生浴室应分设。
    6.2.17 淋浴室墙面应设墙裙,墙裙高度不应低于2.10m。

    Ⅳ 食 堂

    6.2.18 食堂与室外公厕、垃圾站等污染源间的距离应大于25.00m。
    6.2.19 食堂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宜设在校园的下风向。厨房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不得影响教学环境。
    6.2.20 寄宿制学校的食堂应包括学生餐厅、教工餐厅、配餐室及厨房。走读制学校应设置配餐室、发餐室和教工餐厅。
    6.2.21 配餐室内应设洗手盆和洗涤池,宜设食物加热设施。
    6.2.22 食堂的厨房应附设蔬菜粗加工和杂物、燃料、灰渣等存放空间。各空间应避免污染食物,并宜靠近校园的次要出入口。
    6.2.23 厨房和配餐室的墙面应设墙裙,墙裙高度不应低于2.10m。

    Ⅴ 学生宿舍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2.25 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
    6.2.26 学生宿舍必须男女分区设置,分别设出入口,满足各自封闭管理的要求。
    6.2.27 学生宿舍应包括居室、管理室、储藏室、清洁用具室、公共盥洗室和公共卫生间,宜附设浴室、洗衣房和公共活动室。
    6.2.28 学生宿舍宜分层设置公共盥洗室、卫生间和浴室。盥洗室门、卫生间门与居室门间的距离不得大于20.00m。当每层寄宿学生较多时可分组设置。
    6.2.29 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不宜超过6人。居室每生占用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当采用单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00m;当采用双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10m;当采用高架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35m。
    注:居室面积指标内未计入储藏空间所占面积。
    6.2.30 学生宿舍的居室内应设储藏空间,每人储藏空间宜为0.30m³~0.45m³,储藏空间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宜小于0.60m。
    6.2.31 学生宿舍应设置衣物晾晒空间。当采用阳台、外走道或屋顶晾晒衣物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Ⅵ 设备用房

    6.2.32 设备用房包括变电室、配电室、锅炉房、通风机房、燃气调压箱、网络机房、消防水池等。中小学校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设置,减少设备用房的建设。

     

    条文说明
     

    6.2 生活服务用房
    6.2.1 应认真调查学校周边的交通、市政及生活服务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食堂、停车库(棚)及设备用房等生活服务用房的设置。有关设备用房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Ⅰ 饮 水 处

    6.2.2 旱厕、化粪池等设施对水质、土壤有污染。

    Ⅱ 卫 生 间

    6.2.8 1 本款条文依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的规定制定,并根据调查成果进行调整。
            1)通过调查,普遍的现象是课间女生卫生间排队,总有学生因如厕而在下一节课迟到,严重的是个别女生因不能及时如厕而致病。调查中凡15人~20人一个大便器的女生卫生间拥挤,排队,这和计算的结论接近(计算基本依据是:每个上午有3次课间休息,每次休息10分钟,除往返走路外,每个厕位仅供3名~5名女生使用。估计每个女生在每个上午、下午各如厕1次),故规定女生每13人设1个大便器。依本条规定测算:男生每40人设3个厕位(1个大便器+2个小便斗);女生每39人设3个厕位,接近1:1。调查结果说明,本规范的规定基本上是可行的。
            2)原1.00m长大便槽太短,不能供1个人使用,改为1.20m长;每个男生的体宽为0.60m,故小便槽每个厕位的长度改为0.60m。
    6.2.15 无害化卫生厕所的设置技术进步很快,有的和沼气的利用相结合,有的采用大小便分离便器并烘干大便的措施,本规范不对其作出技术性规定,详见相关标准的规定。
    作为中小学校,科学课、实验课等许多必修课程必须有给水排水系统的保证,有些学校因缺少必要的市政条件而无法提供水冲式卫生间的情况应该是暂时现象。

    Ⅲ 浴 室

    6.2.16 师生在风雨操场及舞蹈教室的活动量大,有淋浴的需求。对于不设学生浴室的学校,宜在体育教研组办公室附近设体育及舞蹈教师专用的浴室。

    Ⅳ 食 堂

    6.2.20 当前城镇学校的学生家长大部分是双职工,家长普遍要求让走读学生在学校吃午饭。调查中看到,大部分没有食堂的学校没有设置配餐室和发餐室,当社会送餐公司提供的午餐送到后,就在走道的地上分餐、发餐,很不卫生。所以规定应设配餐室、发餐室。

    V 学生宿舍

    6.2.24 由于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通风、采光、日照、湿度、排水、安全等各方面的条件不适于居住,宿舍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利于学生健康发育,特新增此强制性条文。
    6.2.28 因学生宿舍中早晚学生如厕时间集中,盥洗室、卫生间及浴室的服务范围不宜过大,卫生洁具配置的数量宜略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的有关指标。
    6.2.29 为保障学生健康,夜间关窗睡觉期间宜有15m³的空气量,人数超过6人时所需空间过大,不经济;人数过多也会互相干扰。

    Ⅵ 设备用房

    6.2.32 设备用房的设置应结合所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的设置条件及管理、维护条件进行设计。 

     

    7.1.1 主要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表7.1.1  主要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每座)

    表7.1.1  主要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每座)  

    注:1  表中指标是按完全小学每班45人、各类中学每班50人排布测定的每个学
                 生所需使用面积;如果班级人数定额不同时需进行调整,但学生的全部座
    位均必须在“黑板可视线”范围以内;
                 2  体育建筑设施、劳动教室、技术教室、心里咨询室未列入此表,另行规定;
           3  任课教室办公室未列入此表,应按每位教师使用面积不小于5.0㎡计算。

    7.1.2体育建筑设施的使用面积应按选定的体育项目确定。
    7.1.3劳动教室和技术教室的使用面积应按课程内容的工艺要求、工位要求、安全条件等因素确定。
    7.1.4心理咨询室的使用面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16节的规定。
    7.1.5主要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低于表7.1.5的规定。

    表7.1.5  主要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每间)

    表7.1.5  主要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每间)
    注:除注明者外,指标为每室最小面积,当部分功能移入走道或教室时,指标作相应调整。


    条文说明
     

    7.1 面积指标
    7.1.1 中小学校中许多非教学用房都有其相应的设计规范,本规范不作规定,本规范仅对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设计要求进行表述,故本章标题与《原规范》相比,缩小了涉及面。表7.1.1的注1表述的“黑板可视线”的范围按本规范第5.2节、5.3节及5.12节的有关规定界定。
    7.1.2 场地面积见本规范第4.2.5条的条文说明。
    7.1.3 因课程内容不同,劳动教室及技术教室的工艺跨行业范围很宽,所需使用面积差异很大,各行业有行业标准规定,本规范不作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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