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chool
GB 50099-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1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88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9-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 2、4.1.8、6.2.24、8.1.5、8.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2月24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地和总平面,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将适用范围扩展为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中等师范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设;
2 适应教育部自2007年底起陆续颁布的小学、初中、高中全部课程的新课程标准,对学校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3 在相关章节中增加了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
4 修改和补充了采用低投入、高效率而且成熟的新技术;
5 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取消了《原规范》的“附录一名词解释”。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意见及有关资料请函寄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编: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成都木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翰林(福建)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教育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黄 汇 刘祖玲 李宝瑜 陈 华 王小工
张绍刚 杨 红 白学晖 温海水 金 磊
余小鸣 牟子元 陈 彤 王 珏 邢金利
刘幸坤 刘占军 李志民 朱 明 林 武
刘玉龙 刘瑞光 姚 慧 何梅珍 杨 轶
马 军 刘 剀 赵建平
主要审查人:马国馨 沈国尧 张必信 谢映霞 林建平
高冀生 刘燕辉 郭 景 胡建中 韩叶祥
李晓纯 雷树恩 邱小勇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24日以第88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建筑设计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湖南大学,陕西省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吉林省建筑设计院,四川省建筑勘测设计院、武汉市建筑设计院、福州市建筑设计院、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设计院、北京医科大学、山西医学院、哈尔滨医科大学,主要起草人是王绍箕 、吴定京、张泽蕙、黄汇,张宗尧、王咏梅、闵玉林、陈世箖、陈述平、王正本、单明婉、张修美、董葭铭、赵秀兰、张绍纲、庞蕴凡、朱学梅、赵融、褚柏、王绍汉、许恒宽、关怀民、陆增懿、双全、王淑贤、郝同礼。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