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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35181-2017

    • 发布日期:2018-01-23
    • 浏览次数:480
    5.1.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按照第4章规定的判定原则和程序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方法或综合判定方法。 5.1.2 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均应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要素。 5.1.3 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b)单位、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     c)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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