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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654-2006

    • 发布日期: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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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消防安全职责部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6.2 消防安全职责部门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消除火灾隐患。 6.3 人员密集场所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6.4 人员密集场所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7.1.1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开业前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依法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的,应事先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7.1.2 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7.1.3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及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7.1.4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7.1.5 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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