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1 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7.12.2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12.2.1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7.12.2.2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12.2.3 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7.12.2.4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7.12.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7.12.3.1 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7.12.3.2 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7.12.3.3 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7.12.3.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7.12.3.5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7.12.3.6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12.3.7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7.12.3.8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7.12.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7.12.4.1 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7.12.4.2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7.12.4.3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7.12.4.4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7.12.4.5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7.12.4.6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7.12.4.7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12.4.8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7.12.4.9 火灾情况记录;
7.12.4.10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8.1.1 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
8.1.2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1.3 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8.1.4 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
8.1.5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
8.1.6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7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点式火灾报警设备。
8.1.8 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A.1.1.1.2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A.1.1.1.3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A.1.1.1.4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