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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654-2006

    • 发布日期: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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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8.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8.8.3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8.4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8.8.5 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8.8.6 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底。9.1.1 单位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1.2 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9.1.2.1 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规模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组建各职能小组。并明确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9.1.2.2 火警处置程序; 9.1.2.3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9.1.2.4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9.1.2.5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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