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服务用房应包括一般性服务用房和技术性服务用房。一般性服务用房为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文秘室、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员工餐厅、卫生管理设施间等。技术性服务用房为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晒图室等。
4.4.2 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根据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分设若干不同用途的房间,包括库房、管理间、查阅间或阅览室等;
2 档案室、资料室和书库应采取防火、防潮、防尘、防蛀、防紫外线等措施;地面应用不起尘、易清洁的面层,并有机械通风措施;
3 档案和资料查阅间、图书阅览室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4.4.3 文秘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文秘室,位置应靠近被服务部门;
2 应设打字、复印、电传等服务性空间。
4.4.4 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和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要求;
2 每辆停放面积应根据车型、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与停车方式确定;
3 设有电梯的办公建筑,应至少有一台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库;
4 汽车库内可按管理方式和停车位的数量设置相应的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贮藏室、专用卫生间等辅助房间。
4.4.5 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得低于2.00m;
2 每辆停放面积宜为1.50~1.80m2
3 300辆以上的非机动车地下停车库,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
4 应设置推行斜坡,斜坡宽度不应小于0.30m,坡度不宜大于1:5,坡长不宜超过6m;当坡长超过6m时,应设休息平台。
4.4.6 员工餐厅可根据建筑规模、供餐方式和使用人数确定使用面积,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有关规定。
4.4.7 卫生管理设施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每层设置垃圾收集间:
1)垃圾收集间应有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措施;
2)垃圾收集间宜靠近服务电梯间;
3)宜在底层或地下层设垃圾分级集中存放处,存放处应设冲洗排污设施,并有运出垃圾的专用通道。
2 每层宜设清洁间,内设清扫工具存放空间和洗涤池,位置应靠近厕所间。
4.4.8 技术性服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晒图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和选用机型进行建筑平面和相应室内空间设计;
2 计算机网络终端、小型文字处理机、台式复印机以及碎纸机等办公自动化设施可设置在办公室内;
3 供设计部门使用的晒图室,宜由收发间、裁纸间、晒图机房、装订间、底图库、晒图纸库、废纸库等组成。晒图室宜布置在底层,采用氨气熏的晒图机房应设独立的废气排出装置和处理设施。底图库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2条第2款的规定。
条文说明
4.4 服务用房
4.4.1 本条文主要是提示办公建筑应根据需要可设置的一些服务用房。
4.4.2 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等,其要求可塑性很大,应视规模与标准而变。存放人事、统计部门和重要机关的重要档案与资料的库房以及书刊多、面积大、要求高的科研单位图书阅览室,应分别按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设计。
4.4.4 第3款:由于机动车辆逐渐增多,为方便驾乘人员顺利到达办公室,因此增加此条款。
4.4.5 参照及引用我国和日本建筑设计资料集,以及2003年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中停车场部分有关自行车设计数据。
4.4.6 新增条文。由于现代办公的性质、节奏和工作时间的变化,一些办公楼内都设置了为员工服务的餐厅,特增加本条文。
4.4.7 由于垃圾管道容易滋生蝇虫,给办公建筑空间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取消了原规范中有关垃圾管道的条款。
4.4.8 第1款: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晒图室是专用设备用房,其产品更新换代快,应按所选机型、工艺要求和专项(专业)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本规范不作详细叙述。
第3款:无氨晒图机的要求与本条不一致,应根据设备要求具体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