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 办公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等有关规定。
5.0.2 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5.0.3 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
5.0.4 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等设置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5.0.5 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
5 防火设计
5.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据调查,各地高层办公建筑设计中,大量出现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这类房间面积大、人员集中、疏散距离远,且易燃的家具、低隔断很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要求,对距离进行规定。
该条中“安全出口”是指房间开向疏散走道的出口。大空间办公室内套小房间时,小房间的门不能算安全出口。因此,距离应从小房间的最远点进行计算。
5.0.3 在综合楼内,除办公部分之外常带有对外营业的商场、餐厅、营业厅、舞厅和其他娱乐设施,这些地方往往人员较密集,如果它们的疏散楼梯和疏散出入口与办公部分共用,在紧急情况下就会造成拥挤、堵塞,若是为商场营业专用的办公室则不受此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