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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2006

    • 发布日期: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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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 办公建筑可按需采用不同类别的室内空调环境设计标准。其主要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7.2.2条的规定。
    6.2.2 室内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要求。
    6.2.3 办公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对流的窗户、洞口,当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6.2.4 采用自然通风的办公室,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6.2.5 设有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宜设吸烟室,吸烟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
    6.2.6 办公建筑室内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所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条文说明

    6.2 室内小气候环境
    6.2.3 由于人类活动和建筑装饰材料所产生的室内空气中的甲醛、氨、氡、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人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细菌、苯等污染物导致人们患上各种疾病,引起传染病传播。这些疾病的普遍性和危害性尤其是2003年SARS疫病的发生引起了全世界对空气环境卫生前所未有的关注,建筑通风成了一条重要的设计原则。建筑通风主要指通过开设窗口、洞口,或通过机械方式通风换气,保证办公建筑各类用房均能达到规定的空气质量。
    6.2.4 办公用房作为人们频繁活动的工作空间,宜采用直接自然通风,其通风面积的最低值参照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建筑法规的规定和国内专家的意见,普通可开启窗的通风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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