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2交流干扰防护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干扰状况调查测试。测试数据不得少于1个干扰周期。
7.3.3对同一条或同一系统中的管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接地、负电位接地、固态去耦合器接地等一种或多种防护措施。但所有干扰防护措施均不得对管道阴极保护的有效性造成不利影响。
7.3.4管道实施干扰防护应达到下列规定:
1 在土壤电阻率不大于25Ω·m的地方,管道交流干扰电压应小于4V;在土壤电阻率大于25Ω·m的地方,交流电流密度应小于60A/m2;
2 在安装阴极保护电源设备、电位远传设备及测试桩位置处,管道上的持续干扰电压和瞬间干扰电压应小于相应设备所能承受的抗工频干扰电压和抗电强度指标,并应满足安全接触电压的要求。
条文说明 7.3交流干扰的防护
7.3.2除突发性事故外,城市地上、地下轨道交通形成的干扰源具有周期性变化的规律,周期一般不小于24h。要求干扰腐蚀数据测试至少包括一个周期,目的是使数据全面、真实反映干扰情况。
7.3.4此处根据土壤腐蚀性强弱的不同,提出了干扰防护的交流干扰电压和交流电流密度指标。25Ω·m的土壤电阻率界限值,参考了欧洲标准《evaluation of a.c.corrosion likelihood of buried pipelines-Application to cathodically protected pipelines》CEN/TS 15280和《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GB/T 50698的条文规定。
管道实施排流保护后,这两款应同时满足。从技术角度来讲,第一款在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土壤电阻率很高的时候,交流电流密度小于60A/m2,可管道上感应电压可能远超过人体能够接受的15V的交流安全电压。第二款从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角度考虑,对公众或维护操作人员所允许的安全接触电压,及瞬间干扰电压应满足有关安全规范、条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