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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 发布日期: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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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厂站站址的选择应根据周边环境、地质、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系统设计的要求。
    5.2.2厂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厂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厂站边界应设置围墙或护栏。
    5.2.3厂站内的生产区和生产辅助区应分开布置;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便于通行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疏散的要求。
    5.2.4不同类型的燃气储罐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
    5.2.5厂站的生产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通道。
    5.2.6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厂站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5.2.7液化石油气厂站的生产区内,除地下储罐、寒冷地区的地下式消火栓和储罐区的排水管、沟外,不应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生产区的地下管沟内应填满干砂。


    条文说明

    5.2站区布置
    5.2.1站址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周边条件。交通、供电、给水排水、通信及工程地质等条件不仅影响建设投资,而且对运行管理和供气成本也有较大影响,是选择站址应考虑的条件,与用户间的交通条件尤为重要。例如:各城镇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液化石油气灌瓶站等交通条件是必须具备的。
    5.2.2主要考虑厂站发生事故后大量的可燃气(液)体泄漏到大气中,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时,火焰热辐射对居民区等建筑物的影响。具体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规范的规定执行。
    5.2.3本条规定了厂站总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
        将其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主要考虑:有利于按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大小顺序进行总图布置,节约用地;便于安全、生产管理和燃气泄漏发生事故时减少对辅助区的威胁和殃及,一般情况下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出入口设置的规定,除生产需要外还考虑发生火灾时保证人员疏散和救援车辆、消防车通行顺畅。
    5.2.4本条中的“不同类型”是指气质、状态、储气压力、储罐形状、规模等不同的总称。储罐之间的平面布置和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气体储罐和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2.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第6.0.7条规定: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制定。
    5.2.6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厂站生产区设置高度不小于2.0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主要是考虑安全防范的需要。
    5.2.7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3.15条制定。因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密度约为空气的2倍,以防积存液化石油气酿成事故隐患;如果液化石油气在液态下大量泄漏,会在低洼处积存,不利于事故抢险和消除事故隐患。地下管沟包括:地下排水管沟、电缆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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