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燃气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材质和连接形式应符合介质特性、压力、温度等条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
5.3.2 燃气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应满足操作、检查、维修和燃气置换的要求。
5.3.3厂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工艺和安全的要求设置放散和切断装置。放散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
5.3.4燃气进出厂站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门;当厂站外管道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措施时,其与站内管道应采用绝缘连接。
5.3.5燃气压缩、输送和调压的设备应符合节能、低噪声的要求。
5.3.6燃气调压装置及出口管道应采取措施防止低温对装置和管道材料的不利影响。
5.3.7燃气压送设备的设置应满足压力和流量的要求,应具备非正常工作状况的报警和自动停机功能;设备附近应设置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5.3.8输送低温介质的管道和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应采取预冷措施。
条文说明
5.3设备和管道
5.3.1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材质选择及连接形式应根据介质的工作压力、温度等使用条件来确定。其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是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及燃气行业多年的工程实践经验确定的。燃气的特性、压力和温度不同对设备、管道及附件所选择的材料不同,例如《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规定: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和设计压力大于0.4MPa的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应采用钢号10、20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他钢管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对于使用温度低于—20℃的管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的规定。
5.3.2燃气设备和管道在验收合格和投产检修时,燃气的置换是一项必需的内容,所以设计工艺设备和管道附件时应满足置换的要求。
5.3.3规定本条的目的是当某种原因使控制点的压力超过设定值时,自动将燃气气源切断或将超压燃气排放至大气,以保护设备、管线和用户的安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对放散管的高度和至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作了相应的规定。
5.3.4燃气进出站管道应设置阀门是对发生事故时,防止事故扩大的一种安全措施。燃气进出站管道应设置绝缘连接主要是考虑站内管道与站外采用阴极保护防腐的输配管道相互绝缘隔离,延长输配管道的使用寿命。
5.3.5本条的目的是防止燃气压缩、输送和调压设备产生的噪声对人和环境的影响,体现以人为本和节约资源的原则。
5.3.6调压装置流量和压差较大时,由于节流吸热效应,导致气体温度降低较多,常常引起管壁外结冰,严重时冻坏装置,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5.3.7本条中“设备附近应设置手动紧急停车装置”的规定,主要是安全生产的需要,手动紧急停车装置用于燃气压送机异常时,就地停止运行,以避免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5.3.8此条主要针对液化天然气和低温液化石油气工程。对于液化天然气的储罐、管道和设备,一般采用液氮等低温介质进行预冷置换,此时储罐、管道和设备的设计温度应按置换用低温介质的温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