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
1.0.3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1.0.4本规范规定了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条文以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为目标,规定了直接涉及安全、人身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等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技术要求。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其过程含规划、设计、施工等。
1.0.3本条规定了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也是本规范的核心,本规范的基本性能规定均以本原则为主而编制。
1.0.4本条阐述了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
1.0.5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现行标准之间的关系。本规范主要是在现行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重新编写而成的。本规范的重点是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性能目标要求,具体技术要求还应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